抑郁症女子不满密友抢男友将其杀死自首

2010/9/21 14:41:10 作者:nvwu 来源:女物情感网
因不满对方“抢”自己的男友,一“抑郁女”杀死了自己闺中密友。公诉方认为,微微的行为已经构成故意杀人罪,但根据微微主动自首并且被鉴定为限定民事责任能力的事实,公诉人建议判处微微无期徒刑。

  本报讯(记者李冀) 因不满对方“抢”自己的男友,一“抑郁女”杀死了自己闺中密友。昨日,27岁的女子微微因涉嫌故意杀人罪在市中级法院受审。

  据了解,案发前,微微与婷婷同在医院工作,关系要好。2007年6月份,田某也进入该医院工作,微微和田某很快发展为情侣。

  此后,田某和婷婷也成为好友。微微因此开始嫉恨婷婷,怀疑田某与婷婷不仅仅是普通朋友。

  今年4月19日,微微将婷婷约至其居住处,在确定田某与婷婷的关系已超越普通朋友后,将婷婷推倒并趁势掐住其脖子,又用枕头按住婷婷面部,致其窒息死亡。然后,微微联系田某和婷婷的丈夫秦某,告诉婷婷被害的事实,之后报警自首。

  在法庭上,微微认罪。公诉人也指出,微微曾经在2005年夏季,去武汉市精神卫生中心看病,确认其患中度抑郁症的事实,并且在2005年至2006年间,微微多次到该医院就医,在2009年内,微微曾数次采取割腕、开煤气等方式试图自杀,但均未成功。

  案发后,武汉市精神病医院司法鉴定认为,微微符合边缘性人格障碍的诊断标准,在案发时受到了内心潜意识冲突的作用,致使其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削弱,但由于主观上有明显的目的性,因而被判定为限定民事责任能力。

  公诉方认为,微微的行为已经构成故意杀人罪,但根据微微主动自首并且被鉴定为限定民事责任能力的事实,公诉人建议判处微微无期徒刑。

  法庭并未当庭宣判。(文中为化名)

  【法条链接】

  故意杀人,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属于侵犯公民人身民主权利罪的一种。是中国刑法中性质最恶劣的少数犯罪之一。必须从重从快严惩。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