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夫妇因女儿万元学费闹上法庭

2010/10/9 3:41:13 作者:nvwu 来源:女物情感网
近日,无锡一对80后父母因为女儿的教育费闹上了法庭。不久,姚惠以女儿的名义向法院起诉,要求严韦按照离婚协议的相关规定,支付女儿的教育费6000元。姚惠认为,离婚时两人约定好教育费各半承担,因此严韦现在应当承担6000元的费用。

  本报讯 近日,无锡一对80后父母因为女儿的教育费闹上了法庭。令人咋舌的是,女儿仅有16个月大,而其一学期的教育费却有12000元。母亲以女儿的名义将父亲告上法院,要求承担女儿一半的教育费。

  2008年严韦与姚惠相恋结婚,次年1月生了一个可爱的女儿姚小悦。然而,不久后两人因性格不合协议离婚并约定:小孩由姚惠抚养,严韦每月支付生活费1000元,教育费和医疗费双方各半负担。此后,严韦每月如期将1000元生活费打入姚惠账户。

  今年5月,姚惠向无锡某国际早期教育园交纳女儿一个学期的费用共计12000元。不久,姚惠以女儿的名义向法院起诉,要求严韦按照离婚协议的相关规定,支付女儿的教育费6000元。

  姚惠认为,离婚时两人约定好教育费各半承担,因此严韦现在应当承担6000元的费用。严韦辩称,姚惠给刚满16个月的女儿报名的是专供富家子弟和外国小孩上的贵族学校,该校的教育费已经超过自己的经济承受能力,且姚惠事先也没有征得自己同意便擅自决定,故不同意支付该笔昂贵教育费。

  受理案件的无锡南长法院审理后认为,虽然严韦与姚惠离婚时约定严韦承担女儿一半的教育费,但姚小悦目前尚幼,而姚惠交纳的教育费用数额高昂,且未经严韦同意,因此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对此,孩子的母亲姚惠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姚小悦入托时年仅16个月,尚属婴儿期,未达到国家法定受教育的年龄。而且姚小悦上的是贵族学校,不同于普通的托儿所、幼儿园,姚惠给其报名时,要考虑自身经济能力、无锡本地生活水平等情况,如需严韦承担费用,还要事先征得其同意,12000元的学费不是16个月幼儿的必须教育费。据此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路若愚 陆芳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