讯(记者/马喜生通讯员/廖蔚) “她长期打我锁我,我坚决要离婚,还要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周身是伤的丈夫对法官说。
近日,这起家庭女暴力案在东莞第一人民法院得到调解,妻子同意离婚,获得男子50万元补偿。
丈夫被打得受不了
37岁的袁某与小他6岁的妻子陈某婚后育有一子。袁某是一名建筑包工头,生意越做越大,但夫妻关系却走下坡路。从2001年起,陈某怀疑丈夫有外遇,争吵得激烈时,陈某多次用酒瓶和茶杯砸伤丈夫。今年8月,陈某把丈夫的手臂砍得缝了20多针。
今年9月,袁某以妻子实施家庭暴力导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要求离婚。立案时,袁某通过律师向法院补充说,曾多次被妻子限制人身自由,要求法院尽快处理,并向法院提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要求法院禁止妻子对他骚扰和跟踪,禁止妻子锁门限制人身自由,禁止妻子在距离他住所和工作场所200米内活动。
妻子同意离婚获偿50万
承办法官收案后意识到,这起家庭女暴力案件,对家庭就像个定时炸弹,双方当事人的人身安全随时受到威胁,但东莞第一人民法院尚未试点适用“人身保护令”,于是决定在立案前先组织双方进行调解。
承办法官看到袁某脸颊、头皮、手臂上有刺伤、刀伤,妻子陈某双臂上、小腿上也有明显的淤青。陈某主张:丈夫有几百万元工程应收款,担心他收款后转移掉,才把他锁在家里。袁某表示,愿意抚养孩子并承担孩子的抚养费。但双方对财产争执很大,几个回合下来,最终双方达成离婚调解协议,丈夫补偿妻子50万元。
法官:关注男方遭“软暴力”
据法官介绍,法院接到的一般是女性状告男性家庭暴力的案件,像袁某这种状告妻子家庭暴力的案件是少之又少的。其实在现实社会中,男性在家庭生活中也经常会遇到家庭暴力事件,特别是类似精神伤害的“软暴力”。
目前,相关法律法规对家庭暴力的立法较少,法院在处理涉及家庭暴力的离婚案件时会遇到一些实践难题,特别是家庭暴力行为如何认定,当事人如何举证,以及离婚诉讼中法院如何为当事人提供人身保护等问题,值得引起思考。
■名词解释
人身安全保护令
此令由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于2008年发布的《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审理指南》中提出。《指南》规定,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内容可以包括禁止被申请人殴打、威胁申请人或申请人的亲友;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申请人,或者与可能受到伤害的未成年子女进行不受欢迎的接触;有必要的并且具备条件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暂时搬出双方共同的住处;禁止被申请人在距离申请人的住处、学校、工作单位200米内活动’必要时,责令被申请人自费接受心理治疗。
我国第一道“人身安全保护令”由江苏省无锡市崇安法院签发。一男子许某因与妻子久婚未孕曾离婚又复婚,妻子复婚后产下一女,从此受丈夫家庭暴力。法院的人身保护裁定下达后,许某再也没有打骂妻子,两周后双方调解离婚。
此令发布后在全国多个城市试行,湖南省高级法院已在全省范围内推广,但东莞市并非试点城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