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夫妻骑车撞路牙石双双身亡 家属索赔120多万

2010/10/15 5:01:16 作者:nvwu 来源:女物情感网
在一条没完工的公路上,一对夜晚骑着燃油助力车的老夫妻,撞到了一堆散放在路边的路牙石上,导致老太太当场死亡,老汉在送到医院没几天后,也宣告不治。记者了解到,在六合警方出具的认定书中,认定王其洲驾驶无牌燃油助力车且载人,驾车时系酒后,疏于观察措施不当,应承担一半责任。

  在一条没完工的公路上,一对夜晚骑着燃油助力车的老夫妻,撞到了一堆散放在路边的路牙石上,导致老太太当场死亡,老汉在送到医院没几天后,也宣告不治。亲人遭遇横祸去世,家人在悲痛欲绝之余,把跟这条公路有关的四家单位全都告了,要求这四家单位赔偿120多万元。

  那么,这起事故到底该怪谁?死者家属能否得到赔偿?近日,南京六合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四个被告中,有两个被告无需承担责任,另两个被告,则要赔偿死者家属46万余元。

  路上乱石夺去老夫妻性命

  那条没完工的公路叫做江北沿江高等级公路,事发地点位于这条公路的支线化工大道,靠近六合区玉带镇新犁村郝家坝的一段路上。去年10月27日晚间8点多,家住附近的62岁王其洲老汉骑着他的燃油助力车,带着59岁老伴尹素兰,在路经这个路段时,撞到了不知什么人放在路上的石头块,两人顿时飞了出去,重重地摔在地上,当即人事不省。救援人员接到报警赶到现场后发现,尹素兰已经当场死亡,王其洲虽然还活着,但已经气若游丝,经送医院救治无效,11月3日也死亡了。两条鲜活的生命转眼之间就没了,王其洲的家人异常悲痛,他们觉得亲人不能白白丢命,得讨个说法。于是,他们拿起法律武器,把和这条公路有关的施工和监理单位全都告到了南京六合区法院。

  起诉的案由并非一般的道路交通事故赔偿,而是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原因在于,原告方认为,事故发生地化工大道系在建工程,为未交付使用的道路,这是一起未设警示标志的“堆放物”(石块)致人损害的人身赔偿案件。

  家人向施工方索赔127万

  原告是两位死者的儿子王修兵、女儿王桂香,以及尹素兰的弟弟尹子奎。被告共四家单位,分别是道路施工单位南京棠邑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八百桥分公司、南京棠邑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旭方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和工程总包公司西部路桥公司。原告方认为,王其洲和尹素兰的死,完全系四被告在道路施工过程中,疏于管理所造成,要求四被告共同赔偿127万余元。

  记者了解到,在六合警方出具的认定书中,认定王其洲驾驶无牌燃油助力车且载人,驾车时系酒后,疏于观察措施不当,应承担一半责任。原告方认为,王其洲虽违章载人,但与死亡并无必然关系;六合警方认为王其洲酒后驾车的定论已被南京市公安局《物证检验报告书》中的鉴定结论推翻;事发时已是黑夜,散放的路牙石与路面毫无两样,王其洲毫无防备,不存在疏于观察和措施不当的情况;燃油助力车系非机动车,无上牌强制性要求,不因将“驾驶无牌助力车”作定责因素考虑,八百桥公司应对事故的发生承担全部责任。

  是否酒后骑车成庭审焦点

  近年来,酒后驾车已成为人人喊打的行为,如果王其洲酒后驾车,仅这一条就足以让他承担不小的责任。那么,王其洲到底有没有酒后驾车?为什么公安部门会推翻自己事故认定结论?法院经过调查,发现王其洲在被送到医院后,曾有短暂的清醒,在这段时间里,***部门对他做了笔录,在笔录中,他亲口承认当晚是喝了酒的。南京市公安局的《物证检验报告书》之所以得出王其洲血样乙醇阴性的结论,是因为血样是在事发三天后才送检的,那时酒精已经挥发完了。

  庭审中,四被告共同辩称,西部路桥公司主体不适格,该公司是总包方,八百桥公司是分包方,工程的转包和发包与事故发生不存在因果关系。旭方公司是家监理公司,其与事故发生亦无因果关系。事故发生地在八百桥公司封闭的施工地点,铺设路牙的石块是施工材料。受害人明知酒后而且违反规定上路,所以受害者所受的伤害是由其自己过错造成的,且八百桥公司以及棠邑公司已经履行了安全警示义务,在路口放了牌子,故八百桥公司和棠邑公司不应承担责任。

  判两被告赔偿46万余元

  六合区法院审理后认为,王其洲在饮酒后驾驶无牌证的燃油助力车载其妻尹素兰在未正式通行的施工道路上行驶,疏于观察未能尽到谨慎驾驶的义务,对该事故应承担一定责任。具体份额,法院酌定为50%,另50%责任由八百桥公司承担。尹素兰明知王其洲饮酒后驾驶燃油助力车仍搭载,其将自身置于一种危险状态之中,尹素兰本身亦存在一定的过错,综合后,对于致尹素兰死亡的责任分担,法院酌定尹素兰本人承担15%,王其洲承担42.5%,八百桥公司承担42.5%。经计算,因尹素兰死亡而造成的损失为448123.5元(含精神损害抚慰金21250元);王其洲死亡而造成的损失为489348.15元(含精神损害抚慰金25000元);其他损失为4580元,以上合计总损失942051.65元。

  根据各自的责任分摊比例,法院一审判决八百桥公司赔偿原告王修兵和王桂香462135.32元,扣除已给付的65000元,八百桥公司还应给付397135.32元,被告棠邑公司对八百桥公司不能给付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陆法 罗双江

  法官说法

  读者可能会问,该案为何不属道路交通事故?死者酒后骑车出了事,相关单位可否免责?事故发生地段正处于施工阶段,因而本案应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不属于道路交通事故。

  在被告的责任认定上,八百桥公司没有及时清理路中路牙石,又未能设置警示标志,对此应负有责任。八百桥公司无独立法人资格,但其有进行该项工程施工的资质,其上级法人是棠邑公司,所以,棠邑公司亦应承担责任。八百桥公司虽无法人资格,但其独立承接道路施工工程,其应有一定的资本,对其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有一定的能力,故对原告的赔偿在八百桥公司不能足额给付的情况下可由其上级法人棠邑公司承担。

  大型施工潜藏着大量的不安全因素,有时一个小小的疏忽就可能导致他人生命的丧失,对此,广大施工单位不能不万分警惕。同时,人们知道了机动车酒驾的危害,尽管燃油助力车包括现在的电动车不属于机动车,但酒后行驶仍然是很危险的,为了自己和他人的幸福,酒后切勿骑车。

  六合法院民一庭张晓彬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