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无端被妻子强行送入精神病院

2010/10/16 9:47:11 作者:nvwu 来源:女物情感网
正在家休息,却被精神病院工作人员强行捆绑,欲送往医院,济南市市中区这位“被精神病”者为此将这家精神病院和自己的妻子告上法院。近年来,精神病院仅凭亲属陈述的“病情”收治“病人”,有关精神病人送治、诊断、鉴定等问题引发的争议不绝于耳。

  正在家休息,却被精神病院工作人员强行捆绑,欲送往医院,济南市市中区这位“被精神病”者为此将这家精神病院和自己的妻子告上法院。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一审“以侵犯公民人身自由”为由,判决精神病院依法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这是全国首例生效的公民被当成精神病患者收治引发诉讼的判决。

  案件回放

  被妻子办理住院后遭捆绑

  2010年3月9日,李元(化名)的妻子吕秀芳(化名)到济南一精神病院称其丈夫有精神病,并为丈夫办理了住院手续,交纳了3000元住院押金。第二天,精神病院4名工作人员乘出租车到李元家,欲将其带往医院治疗。由于李拒不前往,并极力反抗,精神病院工作人员采取了用约束带捆绑的方式,将其从家中强行带出,欲将其塞入出租车带往医院,在此过程中,李元极力反抗,引来部分群众围观。后吕秀芳打电话报警,公安***到达现场后,精神病院工作人员解开了捆绑李元的约束带。

  怒而起诉

  向精神病院索赔5万元

  此后,李元将这家精神病院及其妻子告上法院,认为精神病院在没有任何证据,也没采取任何医疗诊断的情况下,采取暴力手段将自己送往精神病院治疗的行为,给自己心理上、精神上造成巨大创伤,请求判令精神病院赔偿精神损失费5万元。

  法院判决

  强行收治系侵权行为

  法院认为,非经法定程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剥夺别人的人身自由,即使是精神病人或疑似精神病人,也是如此。将精神病人或疑似精神病人强行收入院治疗是一种剥夺其人身自由的行为。目前我国并无法律规定精神病医院有将精神病人或者疑似精神病人强行收入院治疗的权力。因此,这家精神病院仅凭吕秀芳办理的住院手续,就擅自派人采取捆绑等暴力方式将人带往医院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其身体权和自由权,是侵权行为。

  法院一审判决精神病院赔偿李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目前,这一判决已经生效。

  法官建议

  设专门机构甄别收治病人

  “从全国看,精神病院强行收治病人的情况应该不在少数。”此案的主审法官介绍说,但是,按照法律规定,只有公检法机关有权限制人身自由。如果精神病院可以随意强行收治病人,那么我们每个人都有可能面临“被精神病”的危险。从法院来讲,不能允许这种危险存在。

  那么对于真正的精神病患者或疑似精神病患者,究竟应如何收治呢?这位主审法官认为,我国应抓紧推动《精神卫生法》的出台,并成立专门机构对疑似精神病人进行甄别、检查,这个机构应该是独立于精神病医院之外的第三方,通过立法,赋予其或者公安机关收治精神病患者的权力。据新华社电

  “该收治不收治、不该收治被收治”

  10月10日是第十六个世界精神卫生日,民间公益组织“精神病与社会观察”与深圳衡平机构当天发布的《中国精神病收治制度法律分析报告》称:“我国现行的精神病收治制度存在巨大缺陷,精神病收治局面十分混乱。这不仅威胁到社会公共安全,也使得每一个人都面临‘被收治’的风险。”

  报告指出,一方面,许多应当被收治的患者由于无力支付医疗费,得不到治疗,或被家人长期禁锢,或流落街头,成为散落在社会中的“不定时炸弹”,威胁公共安全,同时这些患者本身的自由乃至生命安全也时常被侵害。另一方面,大量无病或无须强制收治的人,被与之有利益冲突的人送往精神病院,承受丧失人身自由、被迫接受本不该接受的治疗带来的痛苦。

  报告称,这种“该收治不收治、不该收治被收治”的情况导致了原本稀缺的医疗资源的浪费,还会给当事人带来巨大的痛苦和伤害,激化社会冲突,导致社会不***。

  据《中国青年报》

  他们也有类似经历

  ●2006年10月21日,广东女子邹宜均因家庭纠纷,被家人捆绑、注射镇静剂后强行送入精神病院,在被以精神病为名强制治疗3个月出院后,她出家为尼,并将广州白云心理医院、中山埠湖医院和自己的家人告上广州市白云区法院。

  ●2005年4月11日上午,张月颖与某医院因用药问题发生争吵,该医院医生打电话给暨南大学附属第一医院称,张月颖有精神病,暨南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在未通知张的家人的情况下,派救护车将张强行拉到其医院,进行一个多月的精神病治疗。入院手续也无张的家属签名。同年7月16日,张被暨南大学附属第一医院第二次强行从家中拉去入院治疗将近2个月。

  2006年,广州市天河法院判决认为,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原则,判令医院退还张月颖所有医疗费,并赔偿精神损失费10000元、误工费5849元。

  如何避免不良目的送院?

  近年来,精神病院仅凭亲属陈述的“病情”收治“病人”,有关精神病人送治、诊断、鉴定等问题引发的争议不绝于耳。

  1.鉴定耗时长花费贵

  国家行政学院法学院教授杨小君表示,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亲属在送精神病人住院治疗前需要向法院提出申请并由法院作出宣告。只有经法院宣告公布以后,相关亲属才具备精神病人的监护人资格,才能将病人送进精神病院治疗。

  然而,这一规定在现实中却不能严格执行。法院的宣告依据是对于疑似病人的精神病司法鉴定,而精神病的相关鉴定需要3到6个月,法院公布又要3个月。从精神病病理上讲,这可能大大延误了精神病人的治疗时机,而且,少则3000元多则上万元的精神病司法鉴定的费用也令人却步。

  2.大多数是直接送院

  现实情况是,大多数的疑似精神病人被直接送治。但对其中怀有不良目的的送治,现有法律并不能够有效规避。

  3.精神卫生立法缺位

  专家们认为,精神病方面相关问题的争论,根本原因就在于《精神卫生法》缺位。

  据《信息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