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讯 (记者 周舒婷 通讯员 李世寅 郤海英) 少女“色诱”前上司到宾馆,并帮助同伙实施抢劫。近日,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依法宣判一起抢劫案,“色诱”他人的女孩被判有期徒刑3年6个月,其他同伙被判5年,均并处罚金3000元。
今年19岁的阿玉,长相可人,在中山某公司做文员时,认识一名已婚主管彭某,彭某迷恋阿玉的美色,扬言要“泡”她,并不断展开追求攻势,阿玉辞工后,彭某还不断打电话约她出来坐坐。
今年3月16日晚8时许,彭某又在网上约阿玉出来玩。阿玉的弟弟阿磊知道后,想要教训一下彭某,便与阿玉及朋友阿勇、阿飞等人合谋,决定由阿玉把彭某引诱出来,阿飞等人跟踪伺机行事。阿玉将彭某骗至中山市古镇某宾馆,彭某开房后,阿玉借口上厕所向同伙通风报信,阿勇等人进房后,手持匕首威胁彭某并对其施以拳脚,彭某无奈提出每人给2000元钱私了;但阿勇等人要求其当场赔几万元才肯放人。阿勇、阿飞等人于是强行抢走彭某的银行卡及信用卡3张。稍后阿勇利用彭某提供的密码,到银行柜员机上取款人民币1.2万元。事后,阿玉与同伙将钱瓜分及消费。作案后,阿玉还发了短信息给彭某,称抢劫是给他一个小教训,让他以后不要好色了。
彭某后来报了案,3月21日,阿勇、阿飞在江门市落网。5月2日,阿玉也被抓获。案发后,被告人阿勇、阿飞、阿玉的家属各代为退出赃款人民币4000元给被彭某,并获得彭某的谅解。
中山市第二法院认为,被告人阿勇、阿飞、阿玉结伙以暴力、胁迫方法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应依法惩处。鉴于被告人被抓获归案后能如实交代其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且能积极退赔被害人的损失并获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以抢劫罪判处阿玉有期徒刑3年6个月,判处阿勇、阿飞各5年,并均处罚金3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