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为讨债将前女友告上法庭 双方曾签分手协议

2010/11/10 7:13:11 作者:nvwu 来源:女物情感网
谈了3年恋爱,杨希没有想到,前男友为向她“讨债”,把她告上法院。经法院审理查明,借款中4000元无法认定是“借”的,而剩下的10000元也是男方在《分手协议》中明确放弃追讨的,于是驳回刘帅的诉讼请求。

  华西都市报讯(武侯法 记者 刘璐)谈了3年恋爱,杨希没有想到,前男友为向她“讨债”,把她告上法院。日前,成都武侯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原被告双方曾是一对情侣,男方刘帅向杨希讨要14000元“借款”。

  经法院审理查明,借款中4000元无法认定是“借”的,而剩下的10000元也是男方在《分手协议》中明确放弃追讨的,于是驳回刘帅的诉讼请求。

  2007年7月,杨希通过朋友认识和刘帅

  谈起恋爱。“耍了一年,她就找我借了4000元。”刘帅说,他通过转账方式借了4000给杨希,并在转账单上注明了“现金借给她交管理费”的字样。

  “那4000元是他自愿给的,不是借的。”杨希说,她只在2009年3月借过刘帅10000元,打了借条。

  对于这10000元,杨希说,由于后来他们因争吵而分手,并达成了一份《分手协议》,其中刘帅表示自动放弃这10000元债务,作为“分手费”,两个人都签了字。

  “后来她并没有和我断绝恋爱关系,还把我的手机号加成‘合家欢’套餐。”刘帅认为,由于没有彻底分手,这份协议就不能生效。于是,他先后多次找杨希还钱。

  法院审理后认为,由于4000元转账单上,只有刘帅单方面备注,不能证明这4000元为借款;此外,双方签订的《分手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且没有约定该协议失效的条件,即使此后双方恢复了恋爱关系,也不能导致该协议失效,遂作出上述判决。(当事人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