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名证人翻证、4名被告人全部翻供。他们将举报或申诉材料寄到全国人大等相关机关,直言检察机关刑讯逼供……这是南京近年来发生的一起罕见的职务犯罪翻供案件。然而,让该事件始作俑者、南京市秦淮区市容局原副调研员朱士国没有想到的是,本想通过翻供来推翻自己的犯罪事实,却因为自己在缓刑期内不思悔改、多次翻供、串供,最终由缓刑改判实刑,把自己送进了监狱的大门。
上市公司投标大屏幕项目,市容局长热心关注
2007年初,为加强对市容工作的科学管理,对市容管理进行信息化、数字化管理改造,南京市启动了数字***项目,这一任务由各区市容局具体负责。
接到市政府下达的数字***项目任务后,秦淮区市容局将这项任务具体落实到市容局城市管理中心。当时区市容局局长崔纪存负责主抓这项工作。2006年,朱士国从部队转业后,被分配到秦淮区市容局,考虑到他懂技术,专门将他调到管理中心,负责该项目的技术工作。
项目启动后,多家从事相关项目的业务单位都来进行洽谈,起初都是由朱士国等人和他们接触商谈,很快确定了三四家方案比较成熟的单位,其中包括北京某信息系统工程公司(以下简称信息公司)。由于该公司之前已负责建设另外一个区的数字***项目,崔纪存、朱士国等4人还到该区考察,觉得该公司有相同项目的经验,并且是一家上市公司,比较正规,几人心中都有所属意。而信息公司负责该项目的经理周某等人的“懂事”,直接促成了双方的合作。
在该项目的招投标过程中,由于朱士国对许多技术参数并不是很懂,所以在编写招标文件和方案时,经常向信息公司的技术人员请教。当然,信息公司的技术人员也乐意与他们一道完成这个任务。在最后的招标会上,包括该信息公司在内,有3家公司参与了投标。经专家评标,另外两家公司的标书因不符合招标要求,被否决。而评标专家对信息公司投标方案中的电子大屏幕采用的模式提出了疑问,因为该项目国标要求为2×4的大屏,而信息公司标书方案中却是1×2的投影屏。
崔纪存得知情况后,亲自赶到评标现场协调,在信息公司答应将大屏幕调整为符合招标要求的模式后中标。让他们没有想到的是,后来正是因为大屏幕出现问题,崔纪存、朱士国等4人利用职权收受信息公司等单位贿赂的犯罪行为露出了马脚。
技术人员举报大屏幕问题,牵出腐败案
2007年底,秦淮区数字***项目完成后,在验收时大屏幕出了问题———演示时不能启动。后来几经调试,问题总算解决。
2008年7月,就在所有参与人以为该项目已经正常运行,没有任何问题的时候,一封举报信的到来,仿佛给平静的池塘投下一块巨石,不但激起轩然大波,也翻出了池底的污泥。
举报信不仅寄给市容局等相关职能部门,也寄给了纪委。举报人自称是安装大屏幕的技术人员,信中反映,据他了解该大屏幕是翻新的二手货。该大屏幕在信息公司的投标书中报价为33万余元,据该信息公司在被举报后的应答函中称,由于投标现场更改模式,“大屏幕的采购、管理及财务费用最终高达62万余元,亏损额达到了28.5万余元。”即便按照标书中的报价,大屏幕也是价值不菲。
举报信一来,崔纪存坐不住了。他把朱士国等人喊来,让他们与信息公司联系,将情况调查清楚。朱士国等人不敢怠慢,紧急和信息公司负责该项目的项目经理周某联系,但周某坚决否认该大屏幕是二手货。
2008年8月的一天,在秦淮区市容局的再三要求下,周某就该大屏幕的事进行解释。在与崔纪存、朱士国等相关人员商谈后,最终得出的结论却是大屏幕是从供货商处购买,是否二手货,应该由供货商负责,信息公司并不知情。这样一来,项目建设承包方的信息公司似乎完全撇清了与此事的关系。
从中标到大屏幕出现问题后帮助撇清关系,可以看出崔纪存等人对信息公司是照顾有加,其中的奥秘,在纪委、检察机关介入后才最终揭开了谜底。
2008年8月,在接到举报信后,秦淮区纪委和检察院开始介入,很快查清了崔纪存、朱士国等4人涉嫌收受信息公司等单位贿赂的犯罪事实。在数字***项目运行期间,信息公司周某等3人以感谢帮助中标、在大屏幕出现问题时协助解决问题等理由,分别在投标前、中标后、验收前、出现问题后、问题解决后5个重要节点贿赂崔纪存等4名犯罪嫌疑人。
受贿窝案宣判,市容局长当庭上诉
2009年2月26日、27日,秦淮区法院对朱士国等3人涉嫌受贿案进行开庭审理。经审理查明,崔纪存在2007年4月至2008上8月间,先后5次收受信息公司给予的贿赂款计人民币13万元;朱士国先后收受信息公司等单位的贿赂5万元。另外两人也有不同的受贿情况。除崔纪存外,其他3人对上述犯罪事实并无异议。法院因3人有自首情节,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且归案后能积极退赃,以受贿罪判处朱士国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另两人也被判处缓刑。
2009年4月22日,秦淮区法院对崔纪存涉嫌受贿一案开庭审理。崔纪存在纪委双规和检察机关侦查期间,虽然做了多次有罪的供述及亲笔供词,对所犯罪行供认不讳。但在法庭辩论期间却全盘翻供,辩称受贿事实不存在,其在侦查机关的有罪供述系在刑讯逼供下交代的,不能作为定案证据。辩护人也提出公诉机关未提供行贿方的财务凭证来证实行贿款的来源等理由,认为构成受贿罪的事实不清。
法官认为,崔纪存在侦查阶段作过多次供述及亲笔供词,供认的5次受贿时间、数额等细节和证人周某等3人的证言相印证,公诉人当庭出示了审讯被告人的同步录音录像及检察机关纪检监察人员与被告人的谈话笔录,证实审讯程序是合法的,其供述也排除了刑讯逼供、诱供的可能,崔纪存对当庭翻供亦未能做出合理的解释,故对辩解意见不予采纳,一审判处崔纪存有期徒刑10年。崔纪存不服,当庭提出上诉。
集体翻供,案件人异口同声“刑讯逼供”
被判缓刑后,朱士国回到了家中。在第一次写给街道矫正办的一份思想汇报中就流露出不服判决的思想,但此后的几个月,他的思想认识似乎有了明显提高。2009年4月28日,朱士国在给矫正办的思想汇报中写道:“在本月中旬,先后几次去社区,在与龙主任的几次沟通中,感觉思想上有了克服困难的勇气和信心了……我要努力尽快地解决好工作问题,希望组织能够提供更多的帮助。”一年多的时间里,朱士国的思想汇报的主题是生活的艰难和对妻子生病的痛苦。除了感叹生活的艰难外,他也有振作起来的想法。2009年10月的汇报中他就希望:“早日走出这痛苦、阴霾的日子,重新振作起来,努力找份好工作,好好把日子过好,孝敬老人安度晚年。”
从这些思想汇报中,我们似乎看到一个曾经走过弯路、却努力回归正途的身影,虽然路途艰难、身心疲惫,却透着希望、透着信心。然而,这并不是朱士国的真实思想。在表面平静的掩盖下,早已暗流涌动。
2009年4月,朱士国另写了《望组织给百姓撑起一片青天》的申诉材料,对自己的犯罪行为全盘否定,并指控办案检察官刑讯逼供、诱供,他在材料中发誓“这一切根本不是我的真实情况,在是威逼和诱导下的结果。”之后,另两名同案犯翻供,信息公司3名证人同时翻证,都称供述和证言是在办案检察官的刑讯逼供下,按检察官的要求做出的。信息公司3名证人还分别书写了举报信,向全国人大信访部、上级检察机关等有关部门举报,并在举报材料中对检察机关查实的行贿时间、金额等事实进行反驳、澄清,手法十分专业。从他们举报材料的内容来看,该案根本就是一起非法炮制的冤假错案。
据办案检察官介绍,多年来,这种集体翻供、翻证的情况还是第一次出现。
市容局长上诉被驳回
翻供者改判实刑
鉴于申诉人反映秦淮区检察院干警有刑讯逼供行为,决定由鼓楼区检察院对该案证据重新侦查。
“公司考勤记录表明,我2008年8月不可能行贿。”在证人周某的举报信中,他辩驳说检察院认定自己2008年8月行贿是错误的,有公司考勤记录为证。“周某在公司的考勤记录显示,正常上班期间他确实在北京公司;同时,也查不到他来南京的飞机、住宿登记等证据。而认定周某的行贿事实对突破该案又十分重要。”鼓楼区检察院反贪局一名反贪干警说,由于周某还有其他行贿事实,检察机关开始调整办案策略,对周某的行贿犯罪进行侦查。“那次来南京行贿,他是周五晚上从北京坐火车,第二天早上到南京。当天事办完后,晚上又从南京坐火车回了北京。因此既没有耽误工作,又找不到他来南京的证据。”
证人的证据被固定后,朱士国等人的翻供梦就开始濒临破灭,而其他两名同案犯在撤回申诉后又认罪的事实,彻底毁灭了他们的翻供梦。2009年12月15日,经二审法院裁定,崔纪存上诉被驳回,维持原判。“朱士国等人的集体串供、翻供,亵渎了法律的尊严,是对正常司法活动的严重蔑视,性质十分恶劣。”南京市检察院公诉二处处长陆宁平说,认罪、悔罪态度好是判处3人缓刑的一个重要条件,但从缓刑期间的表现来看,他们对自己所犯罪行并没有愧悔之意,反而不惜以串供、翻供的手段挑战司法权威。
2010年6月26日,南京市检察院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认为朱士国在一审法院审理期间做出了虚假的认罪、悔罪表述,其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可适用缓刑的条件,因此对朱士国缓刑判决提出抗诉。
2010年10月27日,法院对朱士国受贿案再审。庭审中,朱士国表示认罪悔罪,并称申诉的目的是为了保留公职。但法院审理后认为,朱士国在不同时期,不同场合对其所犯罪行有不同的态度,不能据此认定是认罪悔罪。最后,法院判决撤销对朱士国原审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的判决,改判有期徒刑2年。
翻案幕后有推手
反贪局长揭集体翻供内幕
南京市检察院反贪局局长谢健告诉记者,这是一起有精心策划的翻供案,朱士国等人走出看守所的当天,就有人和他们联系见面。此后,与此案相关的一些人员多次聚会,参与者中不仅有被告人的亲属、证人,还出现了律师的身影和神通广大的幕后策划者。聚会的主题只有一个,那就是密谋如何为此案翻案。
谢健说,此案出现全盘翻供的原因有3个方面。一是一些幕后黑手的推动,起因是崔纪存案进入二审。“后期侦查得知,崔纪存亲属与崔纪存案相关的诉讼参与人是主要推动者,为了能让崔纪存在二审时处于有利地位,他们谋划了此次集体翻供案。”二是侥幸心理作祟。一审法院法官找朱士国谈话时,询问申诉人是否坚持申诉,朱士国显得很犹豫。在法官要求其表明态度时,他说“我想清楚了,我不申诉了,我以后不会写申诉信了。”但一个月后,面对鼓楼区检察院办案人员,他又一次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进行辩护,并声明继续申诉。三是判刑后面临的困难让他们铤而走险。被判刑后朱士国面临的最大问题是没有工作,没有收入来源。朱士国曾在思想汇报中反映,他好不容易找了一个工作,“辛辛苦苦工作两个月只拿到300元的工资。”他妻子工资也不高,加上身体不好,让他一下子面临很大的生活压力。这时候他就像输红了眼的赌徒,孤注一掷,期望最后的翻盘。
“近年来,职务犯罪案件侦查手段有了很大的突破,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等相关人员时都要全程录音录像,讯问室的摄像头全市联网,纪检监察部门专门有人随时抽查讯问情况,防止出现刑讯逼供的现象。”谢健说。她正告犯罪分子,“认罪、悔罪、改过自新才是正途”。
作者:崔洁 肖水 金雒 呈瑞 冒群/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