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员工借身份证开户炒股3年 36万股权归他人

2010/11/16 9:21:18 作者:nvwu 来源:女物情感网
借朋友的身份证开户炒了3年股票,如今却因为朋友的个人债务纠纷,账户内价值36万多元的股票被法院冻结。近日,湖里法院随后作出一审判决:证券账户内的资金确属周女士投资,但股权还是归她朋友所有。

  借朋友的身份证开户炒了3年股票,如今却因为朋友的个人债务纠纷,账户内价值36万多元的股票被法院冻结。在厦门某银行工作的周女士诉诸法庭,要求朋友归还自己的股票。近日,湖里法院随后作出一审判决:证券账户内的资金确属周女士投资,但股权还是归她朋友所有。

  周女士在银行工作,因身份限制不能直接开户炒股。2007年12月,周女士借用了朋友何先生的身份证,到证券公司开户炒股。当时双方签订了一份协议书,明确说明何先生只是出借身份证,由周女士出钱买卖股票。之后,周女士通过现金或转账方式,先后向该账户转入925200元用于买卖股票。

  2009年12月,周女士突然发现证券账户被思明法院冻结了,而里面还有价值36万多元的股票。周女士到法院咨询后才知道,原来是何先生陷入了债务纠纷,其债权人向法院申请冻结何先生名下的财产,其中就包括实际由周女士运作的证券账户。于是,周女士找到何先生,希望他归还与股票等值的36万多元,但何先生却不承认账户中的钱是周女士的。

  随后,周女士将何先生告上法院,讨还自己的炒股资金。在庭审中,何先生坚称,账户中的钱是自己交给周女士,委托她炒股的。周女士出示了两人签订的协议书,以及向证券账户转入资金进行股票交易的凭证。最终,湖里法院认为,周女士提供的一系列证据以及银行资金流向表,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表明证券账户内的资金确实是周女士投入的。但由于股票账户的性质,该证券资金账户内的股票所有权,不因资金所有人的性质而改变,故该账户下的股票所有权仍归何先生。为此,法院最终驳回周女士的诉讼请求。

  对此判决,记者咨询律师后得知,周女士只能证明股票是由她出钱投资的,但是股票所有权仍在何先生手中,如何处理这些股票,决定权在何先生,再加上何先生的账户已经被冻结,周女士的诉求根本无法得到支持。

  湖里法院法官提醒,根据《证券法》和《证券登记规则》规定,投资者应以本人的名义开立证券账户和进行证券买卖,否则其权利难以受到法律的保护。

  本报记者 江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