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机驾公交车撞28辆车致4死案二审择日宣判

2010/11/16 12:17:10 作者:nvwu 来源:女物情感网
律师强调,鉴定结论认可了脑外伤及事发前行为反常,但称“事发时精神障碍依据不足。该律师强调,鉴定结论认可了脑外伤及事发前行为反常,但称“事发时精神障碍依据不足。

本报当时对案件的报道版面。

本报当时对案件的报道版面。

  律师强调,鉴定结论认可了脑外伤及事发前行为反常,但称“事发时精神障碍依据不足。”该律师说,这个结论模棱两可,不具有唯一性,不排除有精神障碍,只是找不到依据。所以,鉴于特殊情况,罪不该死,要刀下留人。

  公诉机关表示,鉴定单位广东省精神卫生研究所具有权威性,鉴定是客观,科学公正的。所犯罪行证据确实、事实清楚,应该给予严惩。

  南都讯 记者张广军 昨日上午,对原惠州889路公交车司机李国清涉嫌于2009年制造“6·23”公交车连环撞车撞人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进行了二审。昨日的审理使用远程视频审判系统,焦点依然集中在“事发时李国清精神是否正常”上,没有当庭宣判。

  回顾一审被判死 李国清上诉

  2009年6月23日,湖北人李国清任惠州诚通巴士公司889路司机。6月22日,他请假要求第二天休息得到批准,但翌日下午,车队长打电话给李国清安排其替889路公交车另一司机顶班。6月23日18时25分许,李国清独自将刚下完客的一辆889公交车驶离惠州火车站广场,沿运营路线急速狂飙,沿途未采取任何避让措施,先后造成28辆机动车受损及4名被害人死亡和多名被害人受伤。李国清当场被抓。事件震惊全国。

  2009年12月30日,惠州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李国清死刑。审理时,李国清的律师称,李国清头部曾受过伤,有精神病史,事发前行为反常,案发原因是精神失控。

  根据一审时对李国清的司法鉴定,认定李国清曾有头颅外伤史和言行反常等表现,但案发当时诊断精神障碍的依据却不足。由此,一审以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李国清死刑。

  宣判后,李国清不服判决,上诉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焦点一审精神鉴定 被指模棱两可

  二次庭审只进行了一个小时就结束。庭审的焦点仍然是事发时,李国清的精神是否正常。

  此次庭审中,与第一次审判相比,李国清明显安静许多,面对法官、检察官的问话,十分配合。

  但是,在检察官询问事发过程时,李国清表示,自己一点也记不得了。他强调,后来才知道自己做的事,当时大脑一片空白。对此,检察官只有停止发问。

  李国清的律师表示,对其他的指控均没有意见,就是对李国清的精神鉴定有意见。他说,对李国清进行精神鉴定时已经距离发案时间长达三个多月,这期间,他的身体状况已经发生了变化。

  此外,该律师强调,鉴定结论认可了脑外伤及事发前行为反常,但称“事发时精神障碍依据不足。”该律师说,这个结论模棱两可,不具有唯一性,不排除有精神障碍,只是找不到依据。所以,鉴于特殊情况,罪不该死,要刀下留人。律师表示,“6·23”事件源于李国清精神失常,所以仍然要求精神病鉴定。

  而公诉机关则表示,鉴定单位广东省精神卫生研究所具有权威性,鉴定是客观,科学公正的。所犯罪行证据确实、事实清楚,应该给予严惩。

  对此,省高院的法官说,将充分慎重地考量控辩双方的证据及要求,然后择日下判。

  题外话

  法官与被告各自对着摄像头

  昨日的审理使用了远程视频审判系统。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法官及省高检的检察官、李国清的辩护律师都坐在位于广州的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庭里,而李国清则由法警押解,坐在惠州中级人民法院的刑事审判二厅,面对着摄像头。

  庭审中,法官、检察官、辩护律师和被告四方的声音、影像被实时投放在一块大屏幕上,可以实时互视互听。

  据记者了解,采用以上这种方式审案,是法院系统出于节约成本的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