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8日晚11时,犯罪嫌疑人马志明被押解到西安(资料图片)
呼和浩特11月16日电(记者 汤计)今年4月在陕西省西安市驾驶黑色奔驰越野车碾伤正在执勤的女***的犯罪嫌疑人马志明,16日上午在内蒙古自治区达拉特旗人民法院接受公开审判。
被告人马志明,男,汉族,1968年11月19日出生,初中文化程度,住陕西省榆林市绥德县名州镇将军村124号,原系陕西省榆林市长城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2010年4月27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妨碍公务罪被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8日经内蒙古自治区达拉特旗人民检察院批准,由达拉特旗公安局执行逮捕。
检察机关审理查明,2010年4月24日,被告人马志明驾驶陕O01696号奔驰越野车途经陕西省西安市西华门十字路口时,正在执勤的女***张昂示意其停车检查,被告人马志明称其没有违章,仍减速向前行驶,张昂上前伸手拽住方向盘让其停车,被告人马志明便加油向前行驶,致使张昂被拖倒在地,右臂被车左后轮胎碾压受伤,被告人马志明驾车逃离现场。
检察机关审理查明,2008年4月至6月,被告人马志明与王某某因达拉特旗陈二挨煤矿的股权转让事宜发生纠纷,期间,被告人马志明指派被告人郝志斌等人多次到煤矿要账并阻拦煤矿生产,同年7月4日被告人马志明指使被告人郝志斌等人雇佣几十人、买上铁锹和统一的衣服,于同年7月6日从陕西省榆林市出发前往内蒙古达拉特旗陈二挨煤矿。当晚在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宜丰宾馆住宿,次日,祝建军(已判决)等人来到陈二挨煤矿后用铁锹和锹把将煤矿管理人员周宏强打伤,受害人周宏强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受害人周宏强系躯干、四肢等部位受钝性外力反复作用(打击)致创伤性休克死亡。
检方认为,被告人马志明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42条第一款、第234条第2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