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市一工厂藏獒丢失 獒主着急亲自寻藏獒
讯(记者 谭涛)价值6万元的藏獒一夜之间不翼而飞,工厂负责人多方寻找后发现,藏獒竟是工厂保安伙同外人所盗。11月28日,经过一周的寻找、交涉,精疲力尽的侯先生最后自掏2000元从小偷手里买回了被偷的藏獒。
11月25日,记者在乌市米东区东山派出所门口见到了刚报完案的侯先生,一脸着急的他满眼通红。侯先生告诉记者,他在七道湾工业园负责一家化工厂。今年3月,工厂老板花6万元从南疆买回一只藏獒用于看护工厂。为此,他专门请朋友的外甥小董在工厂做保安,顺便喂养藏獒。
11月23日凌晨4时许,保安小董突然给他打来电话,说藏獒跑了。他连夜赶回工厂后,看见拴藏獒的铁链好好地在狗窝里,藏獒却不翼而飞。侯先生赶紧找人寻找,但一无所获。
忙活了一夜后,侯先生忽然想起,这条藏獒是用牛皮和铁链拴的,十分牢固,而且藏獒在厂子待了大半年,平时放开它,它都不会乱跑。况且藏獒对陌生人非常凶猛,谁敢偷它?会不会是内部人所为?正怀疑着,侯先生突然意识到,自己光顾着找狗,却没发现保安小董。侯先生于是四下联系,结果发现本该值班的小董不仅不见人,电话也关机。
侯先生说,怀疑藏獒是被内盗后,他先报了警,然后派人寻找小董。24日早晨,侯先生在昌吉市小董亲戚家找到了小董。起初小董矢口否认,随后在亲戚的劝说下,小董道出藏獒是他和另外两位朋友偷走的。
小董说,半个月前,他的两个朋友项某和高某来工厂找他时,看到他喂养藏獒,于是打起了藏獒的主意,“想把它弄出去卖了,弄点钱花花”。23日凌晨,项某雇了一辆车将藏獒拉到了昌吉一出租房处先藏起来,之后让他出去探风声,看雇主是否报案,结果他一到亲戚家就被侯先生堵住。
侯先生让小董带他到出租屋寻找,结果发现项某、高某以及藏獒不知去向。由于项某和高某的手机关机,一时联系不上,侯先只好先带着小董到乌市米东区东山派出所报案。
***了解完情况后解释,这件事属于内盗还是财产侵占,要由分局定性后才能决定是否立案。担心藏獒被人转手卖了,侯先生带着小董四处寻找藏獒。
25日17时许,记者陪同侯先生、小董,在昌吉一家网吧找到了项某,得知藏獒已被高某转移到了玛纳斯。随后,高某主动给侯先生打来电话,要求侯先生给他付1000元钱,他才把藏獒还回。
侯先生说,高某告诉他,因为身上没钱,他把藏獒转移到玛纳斯后用1000元抵押给了当地一住户,所以侯先生必须掏钱才能赎回藏獒。就在侯先生犹豫到底要不要掏“赎金”时,高某又来电话了,“赎金”涨至2000元,因为“喂养藏獒这几天也花了不少钱”。
担心夜长梦多,侯先生这回答应了高某的要求,并于27日给了高某2000元,从玛纳斯一户人家手中领回了藏獒。
究竟此案涉嫌盗窃罪还是职务侵占罪,新疆众望律师事务所律师冯永旭解释说,盗窃罪与职务侵占罪都是侵犯财产案件。盗窃罪是指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而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的董事、监事、职工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已有,数额较大的行为。这两种罪刑的区别在于行为人(董某及项某、高某三人)是否对藏獒拥有支配权。针对此案,如果董某对藏獒不拥有支配权,涉嫌盗窃罪。盗窃罪涉案金额超过5000元就构成刑事案件,应由公安部门先立案。而职务侵占罪,公安部门不予立案,应当由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