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人员错改小数点致集体资产损失400万获刑

2010/12/16 13:53:13 作者:nvwu 来源:女物情感网
因工作疏忽,错改了文件中重要数字的小数点,在之后各个环节中均无人发现这个错误,最终导致集体资产损失400余万元。日前,因涉嫌玩忽职守罪,责任人之一的杨某被晋宁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另两名责任人李某和吴某免于刑事处罚。

  因工作疏忽,错改了文件中重要数字的小数点,在之后各个环节中均无人发现这个错误,最终导致集体资产损失400余万元。日前,因涉嫌玩忽职守罪,责任人之一的杨某被晋宁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另两名责任人李某和吴某免于刑事处罚。

  2003年至2005年,晋宁县在开展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时将晋宁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以下简称供销合作联社)下属的新街、晋城等供销社纳入改制范围,并成立了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将办公室设在县发改经贸局。李某和杨某分别于2004年和2002年提前退休后被返聘回国企改革办继续工作。吴某系供销合作联社的工作人员,也是供销合作联社为完成供销社改制工作成立的改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清产核资指导组的成员。

  2005年10月,供销合作联社下文将下属企业的改制实行撤并,即夕阳、双河等供销社并入县第一农业生产资料公司进行改制,新街、化乐等供销社并入县第二农业生产资料公司(以下简称二农资公司)进行改制。杨某、李某主要负责二农资公司的合并改制工作。在进行合并改制工作中,吴某未审查出上报到县供销合作联社的二农资公司改制实施方案中“无形资产 446,544,900元”(实际应为无形资产4465449元)的错误,该方案上报到国企改革办后,杨某在审核该方案时在没有认真核对方案中“无形资产446,544,900元(土地)与“土地出让金(评估额4465449元)”的对应关系,也未将该数字与评估报告进行核对的情况下即将“无形资产446,544,900元(土地)”修改为“无形资产446,544.900元”(实际应为4465449元),导致无形资产数额被少计4018904.10元,并对此方案中的数据关系进行重新计算后在原数字上进行了修改。李某在审查方案时,仅对方案上的文字、程序、政策进行审核,对时间进行了修改,未认真审核方案上的数字。之后为统计制作大方案,县供销合作联社派吴某到县国企改革办进行二农资公司改制资产统计工作。在统计过程中,吴某未对该小方案上的相关数据进行认真核对,而是将方案中数据进行照搬、照抄填写,统计汇总制作成二农资公司改制资产统计表。后杨某根据晋城片区供销社改制企业的小方案及资产汇总统计表制作成二农资公司改制大方案,在大方案的多次审核、修改过程中,杨某、李某等相关人员或部门均未审查出上述错误。上述行为导致二农资公司企业改制实施方案中企业的无形资产被少计了401万余元,并造成企业改制成本不足的后果。2005年12月,企业改制后成立了昆明益洲锦都商贸有限公司,后因企业改制成本不足,晋宁县委、县政府遂拨付了100余万元给该公司作为改制成本补贴。

  晋宁县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杨某、李某、吴某作为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参与晋宁县供销社系统晋城片区企业改制工作过程中,不认真履行职责,玩忽职守将集体资产少计4018904.10元,造成集体资产流入改制后成立的益州锦都商贸有限公司及政府拨付100余万元作为改制成本补助给益州锦都商贸有限公司的后果,3人的行为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已构成玩忽职守罪,遂对3人作出了有罪判决。宣判后,3人均未上诉,公诉机关也未抗诉。

  熊薇 记者 程浩(云南法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