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都讯 记者吴秀云 广州市民陈先生与女友恋爱期间,给女友6.29万元作为“恋爱保证金”,双方约定分手时返还这笔钱,并立下字据。同居两年后,陈先生发现女友竟已有老公,两人分手后,男方状告女方追讨“恋爱保证金”。不巧男方随律师申请查封女方房产时,适逢法官休婚假,没有交待给其他法官。20多天后,法院去查封房产时发现女方已将房产转让,男方于是转而状告法院。法院认为是律师的责任,男方又去告律师。近日,广州中院终审判决,认为过错在律师。律师则准备向省检察院申请抗诉。
一告女友
讨恋爱保证金,赢了官司拿不到钱
2001年陈先生与陈女士恋爱,双方协议陈先生给女友6.29万元作为“恋爱保证金”,如女方分手则作为借款退还,立下字据后两人开始同居。2003年陈先生发现恋人竟已有丈夫,2003年11月双方分手。男方为要回“恋爱保证金”诉至法院。
陈先生说,2004年7月26日,此案在佛山市禅城区法院受理。8月6日,陈先生与代理人吴律师去法院递交诉讼保全申请书,请求法院查封陈女士一处房产。两天后,书记员告知吴律师经办法官刚好请20天婚假。直到9月6日经办法官休假回来,送达“预交诉讼费、申请费1200元通知书”,陈先生交了诉讼保全费。10天后,陈先生从经办法官处得知,8月30日陈小姐已将房屋卖给他人,已不能查封。
同年11月18日,禅城区法院缺席判决陈女士返还借款6.29万元给陈先生。判决生效陈先生申请强制执行时,禅城区法院找不到陈小姐。
二告法院
法官休假延误查封房产时机
2007年3月2日,陈先生在佛山市中院状告禅城区法院不作为,错过查封时机,索赔65400元。禅城法院提交了电信局电话收费记录,指出2004年8月11日有一个从法院座机打给经办律师的电话记录,电话内容就是经办法官通知律师催缴保全费,但律师和当事人拖到9月6日才来交,因为错过了缴诉讼保全费而延误查封房产,责任在律师,而不在法院。
吴律师则称没有接到法院催缴诉讼保全费的电话,反而是他常打电话给法院,是民庭告诉他经办法官休婚假。陈先生一直担心陈女士会转移财产,而吴律师作为专业人士,知道诉保的重要性,不可能接到法院催缴诉保费电话后拖了25天才去交费。
佛山市中院判决认定,禅城区法院已经及时以电话通知代理律师来交诉讼保全申请费,但律师迟迟不来,导致迟延采取财产保全措施过错不在禅城区法院,驳回陈先生诉请。
2007年4月,陈先生向广东省高院上诉,高院随后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告律师
迟交诉讼保全费
其后,陈先生将吴律师所在律师所诉至广州市越秀区法院,索赔7万元。
该律师事务所答辩认为,本案过错在禅城区法院,法院判决依据的电话费清单只能证明法院给律师打过电话,却不能证明通话内容是催缴诉讼保全费,更何况当时吴律师在该法院还有其他案件正在审理,也可能是其他案件的法官打的。
2010年5月14日,越秀法院一审判决认定吴律师未能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过错行为,导致当事人利益受损,属于违约,判律所赔偿陈先生损失的65400元,并退还4000元律师费。该律师所不服,上诉到广州中院,近日广州中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回应
交保全费6天后房产才过户
吴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到佛山房管局档案室复印材料,发现“2004年8月30日”实际上陈女士的房产还没过户,“9月12日”那天才是真正的办理交易过户登记日。吴律师咨询交易所得知,9月12日登记之前房屋仍属陈女士,法院可以查封,但法院是9月14日才来查封,这时房产已经过户,所以不能查封。吴律师认为,如果在9月6日陈某交保全费后,法院及时查封房产,就不会产生后来的种种纠纷。
记者昨天获悉,吴律师所在的律师所准备向广东省检察院申请抗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