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报济南消息 昨日,记者获悉,济南长清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重大刑事案件,被告人汪某犯抢劫罪、强***罪、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的刑罚。
据供述,2005年9月至2010年4月,被告人汪某采用钻窗入室等手段先后20次在济南市长清区、市中区、历城区等地作案20起,盗窃电脑、手机、现金等物品,总价值168751元。案发后,追回物品价值2380元,其余物品被告人汪某销赃后将赃款全部挥霍。
此外,汪某还交代了自己抢劫、强***的事实,这是他的一点作案记录,看完后让人咋舌——2003年8月28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汪某钻窗进入济南市市中区某小区一宿舍,采用语言威胁手段,强行与被害人梁某某发生性关系。2005年8月17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汪某钻窗进入济南市市中区某小区一宿舍,采用捂嘴、持刀威胁的手段,劫取被害人夏某某手机1部。后被告人汪某强行与夏某某发生性关系。2005年8月28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汪某钻窗进入济南市市中区某小区一宿舍内,采用捂嘴、言语威胁的手段,劫取被害人高某某手机1部,手机价值440元。后又强行与高某某发生性关系。2005年9月1日凌晨,被告人汪某蒙面持刀,钻窗进入济南市市中区某小区一宿舍内,强行与被害人商某某发生性关系。同年9月6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汪某在同一地点,采用同样手段,再次强行与被害人商某某发生性关系。仔细查看这段作案记录中的时间不难发现,在短短一个月的时间内汪某就接连强***、抢劫数名妇女,其行为之恶劣可见一斑。综上,被告人汪某强***妇女4人5次;入户抢劫2起,抢得财物价值440元
日前此案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汪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二万元;犯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二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四万元。
通讯员 魏红民 记者 李世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