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起诉航空公司拒载索赔1228万立案

2011/1/20 11:17:15 作者:nvwu 来源:女物情感网
晶报持续关注的深航拒载残疾人事件,昨天有了最新进展:宝安区人民法院向郑卫宁、刘海军发出立案受理通知书,这标志着该案件已正式进入司法程序。”  注:刘海军的1、2、4项诉讼请求与郑卫宁相同,第3条为“3.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8300元。

  晶报首席记者 王恒嘉

  晶报持续关注的深航拒载残疾人事件,昨天有了最新进展:宝安区人民法院向郑卫宁、刘海军发出立案受理通知书,这标志着该案件已正式进入司法程序。郑卫宁、刘海军作为自然人分别提起诉讼。

  在起诉书“事实与理由”中,有这样的陈诉:“原告经常搭乘飞机出行,至今没有因为身体的不便而被其他国内或国际的航空公司拒载的经历,基本能享受无歧视、无障碍的出行服务,特别是国外航空公司,热情又周到,所以被被告拒载后,不能理解拒载的合法性、合理性在哪里……《深圳航空有限责任公司旅客、行李国内运输总条件》的文件,其中第十一章:‘限制运输和拒绝运输’第三十八条第(十二)款规定:‘完全不能走动的轮椅旅客不予承运。’就是被告的这一个规定,导致原告被拒载。原告的遭遇经几十家媒体报道后,多位残疾人士站出来向媒体述说自己被被告拒载、刁难、要求签署‘声明’的遭遇。更有媒体找来南航、海航、国航、东航的规定并进行了比较,没有一家航空公司有类似拒载的规定,其它针对残疾人服务的规定也属被告最苛刻。”

  起诉书还称“残疾人的平等权受基本法《宪法》以及《残疾人保障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的保护,这一平等权包含了平等出行权,所以正常人有权坐飞机,残疾人也有权坐飞机。此外残疾人不仅享有平等出行权,还享有无障碍出行权,提供航空服务的机构有义务为残疾人提供无障碍出行环境。被告不在无障碍设施建设和人员配备上下功夫,反而制定“完全不能走动的轮椅旅客不予承运”的歧视性规定,这些规定没有法律依据,也不符合民航总局颁布的《残疾人运输管理办法》,更不是行业惯例。被告依照这样的歧视性规定,拒载原告,原告出于无奈,被迫签下免责‘声明’,这一系列的行为是对原告平等权、人格尊严权的侵犯,也是对残疾人赤****的歧视。”

  反歧视专家北京益仁平中心理事陆军接受晶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此前国内的反歧视诉讼在交通方面集中在公交、地铁领域,此次诉讼首次进入航空领域,不管结果如何,都具有里程碑意义。

  深圳市人大代表杨勤表示,虽然深航在深圳注册,但因为深航大股东为国航,深圳对此事无法从行政上有所作为,又因为制定相关法规的是中国民航局,深圳也无法从地方立法角度处理此事。他首先希望深航能主动修改不合理条款,能让事情和平解决,他也向深航高层表达了这种愿望。但如果“真有开庭那一天”,他将与几名强烈关注此事的人大代表一起,全程旁听该案件的审理。

  自去年12月底事发一个多月以来,晶报记者多次联系深航多位相关负责人,但截至昨日发稿时仍没有接到任何回复。

  郑卫宁的诉讼请求

  1

  请求确认被告侵害了原告平等权和人格尊严权;

  2

  请求判令被告就其侵权行为公开在以下媒体、网站上赔礼道歉:深圳电视台、《晶报》、《南方都市报》、《南方周末》、《中国青年报》、***、腾讯、新浪、搜狐、网易门户网站以及中华残疾人服务网;

  3

  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1228万元;

  4

  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

  注:刘海军的1、2、4项诉讼请求与郑卫宁相同,第3条为“3.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83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