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江晓蚕 彭 晨 张亦萌
“养父”将文乐带回江苏邳州时告诉养母,孩子是他在外与***所生。这样的“事实”虽然告知“养母”她的感情遭到背叛,但她还是接受了文乐。即便家庭条件很艰苦,但她给了文乐最好的照顾。因此,在情、理、法的层层纠结上,社会各界在是否该追究文乐“养母”的法律责任上看法各不相同。
法学专家认为应从轻处罚
被拐卖近3年的彭文乐于10日晚上终于重回亲生父母身边。与此同时,彭文乐的“妹妹”粤粤也一并被深圳警方解救,暂时送至深圳社会福利中心寄养。至此这起被全国媒体广泛关注的“文乐案”暂时告一段落。
深圳大学法学专家左德起说,如果警方证实当年拐走乐乐的男子就是其“养父”,该男子已经是触犯《刑法》,须要承担刑事责任。作为孩子的“养母”如果是知情不报,则犯有包庇罪,也应受到法律制裁。
不过左德起认为,现在乐乐的“养父”已经过世,不论“养母”知不知道这个孩子是被拐带来的,其抚养了孩子近3年,而且并未虐待或将孩子出售牟利,在法律上应该从轻处罚“养母”,甚至可以免责。
律师认为可追究民事责任
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鲁楷律师说,目前我国的法律在对待拐卖妇女、儿童一事上,重点追究的是拐卖者的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40条规定,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如果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对于彭文乐的妹妹粤粤,如果是其“养父”买来的,根据刑法第241条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乐乐的“养母”,鲁楷律师认为,就算“养母”犯有包庇罪,其罪行也是很轻的,更何况现在当事参与人乐乐的“养父”已经不在人世,要追究“养母”的刑事责任比较难。不过作为乐乐的亲生父母,可向其“养母”追究民事责任,要求精神赔偿。
“养母”对文乐视如己出博得同情
在针对文乐“养母”是否入罪的问题上,网友也展开了激烈的论战。
在彭高峰的描述中,文乐的养母对孩子很好,即便家境很窘困,但是一直供孩子上学,尽可能给他提供最好的物质条件。孩子在江苏邳州养母家的这3年,基本上得到了较好的照顾。针对养母对乐乐视如己出的对待,不少网友认为,相比被拐卖后得不到照顾的孩子,文乐较为幸运。网友“擎天要奋斗”评论说,认她做干妈吧,毕竟也带了那么久,也没亏待我们乐乐。网友“夜精灵KIKI”也说,不能否认养母这几年照顾乐乐,最起码乐乐还是那个没怎么变、可爱乐观的孩子!
无法原谅应予治罪
彭高峰3年寻子的故事感动了很多人,他的心路历程以及全家人这期间内心的煎熬,让网友感叹,正是这种不抛弃不放弃的执著,才换来他们一家现在的苦尽甘来。一位网友在论坛上发帖说,在电视上看到3年前文乐被拐卖的监控视频,画面显示,孩子被抱起来的时候拼命反抗,去到超市门口还从坏蛋的手上重重摔到马路地面上,之后坏蛋再次把孩子抱走;再想到彭爸爸3年来艰苦卓绝、在绝望中坚持希望的寻子历程,就令人无法原谅这种夺人所爱的行为。
网友“Peter小帅”说,“那些说原谅养母的都是还没有为人母、为人父的人,说得太轻松了。乐乐当时丢失的录像我看过,从那天开始,我每天都提心吊胆,每天把自己的孩子看得紧紧的。我都受不了,何况乐乐的家人,无法想像。”
纵容犯罪后患无穷
网友“湖北无碍”说,刚看到相关新闻,他认为在抢走文乐这件事上,其“养父母”是不可饶恕的!假如文乐爸爸这次放弃法律赋予的权利,就等于让拐卖孩子的人心存侥幸!有网友表示,昨天媒体报道文乐的“妹妹”也是被拐卖儿童后,让他的同情心完全被击碎,高某不配“养母”之名,警方一定要介入调查,追究不法分子的责任。
网友“沈青瞳”在微博上对彭高峰放弃追究养母责任一事评论说,你的态度也将影响那些人贩子或非法抢夺别人孩子的人。“养母”是共犯,如果可怜犯罪的人,就会鼓励更多人犯法。
专家建议被拐儿童应允许被领养
深圳大学法学专家左德起表示,作为被拐孩童,如果一定时间内政府无法为其找到亲生父母,应将这些孩子列为孤儿或弃婴。关键是要设定一个适当的期限,孩童须要家庭的关爱和温暖,如果孩子一直无法找到亲生父母,可以考虑社会上有爱心的家庭将孩子领养。深圳有立法权,可以在这一方面予以尝试。
但鲁楷律师表示,作为被拐卖的儿童,政府不仅要尽最大努力予以解救,还要尽力帮孩子找到亲生父母,政府应该承担起这个责任,这也是政府的义务。如果政府将这些被解救出来的孩子列为孤儿或弃婴,实际上就是在法律上斩断了孩子同亲生父母的关系,这种做法是不可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