携6万元保证金玩失踪
□记者 武艺
本报讯 呼市华庭房屋拆除有限公司向呼市泰达房屋拆迁有限责任公司交了6万元的拆除保证金,承揽了拆除工程,谁料想收取了保证金的呼市泰达房屋拆迁有限责任公司竟然从人间“蒸发”。上当受骗后的呼市华庭房屋拆除有限公司愤而将呼市泰达房屋拆迁有限责任公司告至呼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打赢了官司。这是记者昨日了解到的信息。
据了解,2008年3月11日,原告呼市华庭房屋拆除有限公司与被告呼市泰达房屋拆迁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委托拆除合同》,约定被告委托原告对呼市食品厂宿舍甲方规定的范围内的建筑物及附属设施进行拆除。
2008年11月10日,被告除按合同中明确约定的拆除保证金2万元如数收取外,还向原告收取了4万元的拆除费及保证金,由其代表人郗全银写下收条。被告收取了总计6万元保证金后,却以种种借口迟迟不让原告开工,一拖再拖,最后竟将现场的办公室也搬走了,郗全银也无法联系。后经原告多方了解,被告根本就没有此项拆除任务和权力。知道上当后,2010年9月8日,呼市华庭房屋拆除有限公司向新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呼市泰达房屋拆迁有限责任公司双倍返还原告拆除保证金4万元,限期归还向原告收取的拆除费及保证金4万元,支付同期贷款利息4322元。
新城区人民法院受理该案后,依法公开进行了审理。法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委托拆除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自愿行为,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履行。原告按约支付了被告拆除费及保证金6万元,履行了合同义务。但是被告却在收取了原告的费用后,不按合同约定将被拆除的房屋交给原告,违反了合同约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原告的相应经济损失。原告将合同中约定的2万元作为拆除保证金,要求被告双倍返还,但是该合同对2万元的用途是保证金还是清土费约定不明确,原告也无其他证据支持其主张,因此原告请求双倍返还保证金的证据不足,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2010年12月6日, 新城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呼市泰达房屋拆迁有限责任公司返还原告呼市华庭房屋拆除有限公司拆除费6万元,支付原告银行同期贷款利息损失4322元,案件受理费954元由被告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