讯 (记者/马喜生) 去年3月17日,莞太路老海关门口,38岁的付方亮被5名男子持刀猛砍,不治身亡。经司法部门调查,这是一起雇凶杀人案。
日前,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定雇凶者叶某秀为从犯,并已预缴68万元赔偿款,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其他3名主、从犯分别被判死缓、无期和入狱12年。
针对此判决,东莞市人民检察院向省高院提交刑事抗诉书,认为东莞中院认定叶某秀为从犯适用法律不当,量刑畸轻。
案情回顾老板雇凶杀死举报者
东莞市检察院称,被杀害的付方亮是东莞市雄达通实业有限公司员工,叶某秀是该公司最大股东,该案另一名要犯喻某彪是公司法人代表兼副总经理。
付方亮因业务报销问题与公司发生矛盾,于2009年12月辞职。2010年1月到3月间,付方亮多次向有关单位举报雄达通公司违法经营,公司被有关单位多次查处。
叶某秀和喻某彪商量到付的四川老家找付“谈话”,但寻找未果。喻某彪便找来黄某西,商量出“教训”付的方式,并将该情况告诉叶某秀。叶同意后,给黄某西提供3000元活动经费。黄某西又纠集了周某明、李某、左某猛,星仔(后3人均在逃),准备了匕首、西瓜刀、玩具手枪和一辆面包车。
2010年3月17日7时许,喻某彪将付的行踪告诉了黄某西,黄等人驾车跟踪。12时40分许,黄等人跟踪付到东莞南城莞太路老海关对面人行道处,周某明、李毛用凶器逼付上车,付反抗,被周、黄两人用匕首和西瓜刀当街砍刺多刀致死。得知付方亮已死,喻、叶两人筹集10万元给黄某西等人帮助逃匿。
问题雇凶者赔钱获减刑?
东莞中院审理该案认为,公司老板叶某秀在事件策划、组织实施上未主动参与,所起的作用较小,是从犯。某彪、黄某西和周某明是主犯,犯故意伤害罪。动手砍杀付方亮的周某明因是累犯,案中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2年;黄某西判处无期徒刑;公司副总理喻某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
对于认定叶某秀为从犯、获刑3年这一判决,法院判决书虽未作详细解释,但判决书第5点指出,叶的家属自愿代为赔偿,已经向东莞中院预缴了付方亮家属提出的民事赔偿款68万元。
昨日,付方亮的姐姐说,他们一家人决定不去法院拿这68万元,坚决要上诉。
抗诉理由检察院认为适用法律不当,量刑畸轻
东莞市人民检察院也认为对叶的量刑不当。从东莞市人民检察院刑事抗诉书东检刑一抗[2011]1号上可以看到,该院以5点理由认为东莞中院认定叶某秀为从犯适用法律不当,量刑畸轻。
理由一,叶某秀应认定为主犯。理由是叶某秀是雇凶案的幕后指使者和犯罪故意形成的最终决定者。此外,她在案件中行为积极,主动借钱给喻某彪联系黄某西作案,作用较大。再次,叶是雇凶案的最大受益者。喻某彪名义上是法人代表,实际是替叶打工,每月领取6000元工资。
理由二,雇凶案性质恶劣,情节后果极其严重,影响了公众安全感,社会影响恶劣。
理由三,叶某秀拒不认罪,认罪态度极差。
理由四,付方亮家属对一审判决不服,且已向检察院提出抗诉申请。判决不能以叶某秀作了赔偿为由从轻处罚。
理由五,雇凶案量刑严重失衡,有违司法公正。该案的幕后指使者、犯意的决定者、资金提供者和最大受益者叶某秀,仅获刑3年,量刑严重失衡。与以往同类判决相比,量刑悬殊也过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