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厦状告生产商索赔65万
讯 (记者/刘冠南 实习生/夏静) 2009年8月12日,广州市越秀区站西路精都大厦服装城内,5岁幼童廖浩任独自乘电梯坠亡事件,曾引起广州市民对电梯安全问题的广泛担忧(本报曾报道)。时隔一年半后,已赔付死者家属65万元的精都大厦,将事故电梯的生产商告上法庭。
原告 轿门关力小能轻易掰开
昨日上午9时,该案在荔湾区法院开庭审理。双方的争议焦点都落在涉案电梯轿门关门力是否过小的问题上。
精都大厦诉称,电梯为旁开门曳引式载货货梯,使用9年,一直委托有资质的企业对电梯进行维修保养和定期检验。经广州市特种机电设备检测研究院检验,认定涉案电梯的自动关闭层门装置不合格,并出具盖章的意见通知书,上写明“轿门关门力、开门力小”。
精都大厦认为,小童廖浩任在第4次推开轿门并离开轿厢寻找逃生途径时,身后的轿门立即自行关闭,致使廖浩任无法再返回轿厢而坠入电梯井道。涉案电梯存在缺陷是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要求电梯生产方赔偿已经支付给受害人父母的65万元。
被告 事故原因质监局已认定
对于精都大厦的指控,电梯生产方反驳称涉案电梯使用了近10年,一直质量检验合格。事发前两个月的2009年6月4日,经相关部门检验电梯是合格的,不存在任何质量问题。
电梯生产方引用广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作出的事故调查报告,指出认定事故发生原因是在小童未有监护人陪同的情况下乘坐电梯玩耍,采用非安全手段开启电梯轿门而造成,主要责任在于死者本身,精都大厦在管理上存在疏忽,与电梯生产方无任何关系。
对于精都大厦一直强调由特检院出具的电梯检验报告,电梯生产方反驳指出,在出事电梯生产方免费维保一年后,精都大厦未经电梯公司同意,便自行聘请了其他电梯维修保养公司对涉案电梯进行日常维护,即使电梯在使用过程中发生质量问题,也应该由该维保公司担责。且检测报告是在事发9个月后作出检验,涉事电梯一直处于封闭状态,在没有维护保养的情况下,电梯的运行状况可能已经发生改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