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见习记者 梁爽 通讯员 秦琴)货车司机将车停在一家停车场内,约定每天缴纳20元的保管费。8个月后,司机回到停车场取车,却发现货车已被停车场当做废铁卖了9600元。司机一怒之下,将停车场所属的公司告上东西湖法院。
去年1月24日凌晨,货车司机安某驾驶一辆东风牌重型厢式货车从广州返汉,准备回钟祥老家过年,于是将货车寄存在东西湖舵落口附近一家停车场内。该停车场工作人员称,该车每停放一天需缴纳20元的停车费,在取车时支付。安某同意后,领取了一张停车卡。
当年10月份,安某持停车卡到该停车场取车,却发现原来的停车场已建成房屋,货车早已不知去向。经多方打听,他才了解到,3月份停车场所属的物流公司因建设需要,将停车场拆除。因无法与安某联系,公司就将车停放在无人看管的地方,后来该车的车胎与车门都被人偷了。到了8月中旬,公司见该车已破损成废车,就将车当做废铁处理卖了9600元。
安某得知事情经过后,多次找该公司协商,但对方只同意将处理的9600元退还给他。于是,安某就将物流公司起诉至东西湖法院,请求判令其返还货车,赔偿经济损失8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安某与物流公司事实上成立了车辆寄存保管关系,公司在返还不能的情况下应按车辆折旧后的价值赔偿安某的经济损失。同时,安某应按照约定向公司支付保管费用,按6个月计算,共计3600元。
昨悉,东西湖法院作出判决:物流公司赔偿安某的车辆折旧价损失共计51400元,其中包括车辆处理价款9600元,减除保管费3600元。
律师说法:
昨日,记者查阅了自2008年8月1日起实施的《武汉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试行)》,发现并未对“停车长时间不取”有具体规定。
“目前我市尚无严格的法律标准可以遵循。”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律师孙志军说,停车场如要规避类似纠纷,可以在车主要求长期寄存时以合同的形式约定寄存期,以及超过寄存期限如何处理。不到约定时间,不能擅自处理。如果没有约定,但已明显超过了合理期限,比如寄存的费用已超过寄存物的价值,那停车场应该也有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