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岛都市报3月19日讯(记者 黄英帅) 马某自2004年就在一家公司担任会计工作,2007年合同到期后公司没跟她续签合同,但她一直在岗位上工作,直至2009年马某怀孕并生下孩子。可孩子刚出生两个月,公司就以她不适合工作为由,炒了她的“鱿鱼”,为此双方闹上了法庭。
2004年12月,马某进入本市一家公司担任会计,当时,她和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自2004年12月31日至2007年12月31日。2007年底,马某的合同期满,尽管没有和公司续约,但一直继续工作着。2008年3月,马某怀孕了 ,并于2009年年初生下宝宝。不料孩子出生两个多月后,公司就给她办理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这让马某觉得很冤。
之后,马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请,委员会作出裁决书,裁决公司方面应支付马某怀孕期间的双倍工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双倍经济补偿金及生育津贴,总共4.3万余元。对此,公司方面表示不服,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驳回仲裁结果。公司称,当初是马某提出要回家生孩子,不能保证作息时间,因此拒绝与公司续签劳动合同。然而,马某表示,公司并没有和她商量过续约的事情。
市北法院审理后认为,马某与公司合同期满后,双方虽然没有续签,但马某一直在岗位上工作。另外,公司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马某拒绝续签劳动合同,因此认定,合同期满后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合同关系。3月19日,记者了解到,法院一审判决公司方面支付马某各种赔偿款4.3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