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网 滨海高新讯 将量刑意见书送达法院后,被害人张妙家属今日将前往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接受谈话。但家属张显告诉《第一财经日报》记者,具体的谈话内容尚不知道,他们仍然坚持判处药家鑫死刑的要求。
药家鑫真能“赔钱减刑”?
药家鑫案双方当事人仍在做最后的努力。
将量刑意见书送达法院后,被害人张妙家属今日将前往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接受谈话。但家属张显告诉《第一财经日报》记者,具体的谈话内容尚不知道,他们仍然坚持判处药家鑫死刑的要求。
而在药家鑫一方,其律师路刚告诉本报记者,药家鑫父母仍不放弃求得受害人家属谅解的希望,目前正在筹钱,虽未筹到此前被害人家属民事诉状里要求的53万,但已超过了15万。
在我国刑事司法实践中,不被判处死刑的刑事案件被告人,如果能够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法院在判决时可以酌情从轻处理。
这一做法被通俗地理解为“赔钱减刑”,曾一再引发争议。
2010年2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下称《若干意见》),其中规定,“被告人案发后对被害人积极进行赔偿,并认罪、悔罪的,依法可以作为酌定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不过,当时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五庭庭长高贵君就通过媒体表示,这只能适用于因婚姻家庭等民间纠纷激化引发的犯罪,不是所有案件都适用,一些严重危害社会治安、主观恶性较深的案件,即使积极赔偿,也不能从轻或减轻刑事处罚。此外,被告人积极赔偿的同时,必须认罪、悔罪。
但《若干意见》并不提供具体的定罪量刑标准,而是重在解决政策导向问题,从宽和从严都必须依照法律规定进行,做到宽严有据,罚当其罪。
所以,2010年9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下称《指导意见》),于当年10月1日起在全国法院全面试行,各省高级人民法院也分别根据省情制定了实施细则。
在《指导意见》“常见量刑情节的适用”中规定,“对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额、赔偿能力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此外,它还明确提及15种常见犯罪的量刑,包括了故意伤害罪和交通肇事罪,但是没有包括故意杀人罪。
一位来自江苏的检察官告诉《第一财经日报》记者,《若干意见》出台后,在司法实践中的趋势还是从宽的居多,对被告人相对有利,像“刑事和解”的做法就是如此。但另外一方面,通常在案件中,办案人员也开始逐渐关注受害人的权益保护,会动员被告人主动请求受害人或其家属的谅解,积极做出经济赔偿。
“毕竟我国的刑事案件受害人的救助机制很不健全,这样做也是有利于被害人的。”上述检察官这样说,而在受害人获得更多赔付并表示谅解后,通常在量刑上就会予以考虑,否则被告人也会认为多出了钱赔偿没有效果,之后也不会再行配合。不过,检察机关也应警惕“赔钱减刑”的泛滥,去年曾有大规模专门针对这类判决进行的检察监督。
复旦大学刑法学副教授刘希贵告诉本报记者,“赔钱”并不是法定的减刑理由,一个案件的定罪量刑还是要根据案件本身的性质、恶劣程度和主观恶性来确定,而在药家鑫的案件中,如果根据已经曝光的案情,那么,原本致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完全是可以避免的,而正是药家鑫车祸后的加害行为,才造成了严重后果,那么他就应承担更严重的刑罚。
四川瑞鼎律师事务所主任毕明雄告诉本报记者:“这样一来,受害人家属的量刑意见显然会对最终量刑构成一定的影响,如果没有这种表态或者说他们谅解犯罪嫌疑人,可能会避免药的立即执行死刑,但同时必须说明,即使有受害人家属的这个表态,也不能说必须形成满足受害人家属这个要求的判决,法院的最终判决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来作出的。”(第一财经日报 记者谢雪琳对本文亦有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