晨报讯 凤阳县一名小学生在上学路上抢越铁路,结果被运行的列车刮成重伤。近日,凤阳县法院审理了这起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因火车站方面未在事发地附近设置防护及警示设施,上海铁路局为此承担了事故的主责。
2009年10月10日,小学生曹某某上学途中在走到距凤阳县刘府火车站出站信号口260米左右的地方时,突然自右向左抢道穿越铁路。此时,到达此处的上海铁路局的K593次客车因制动不及,将其刮倒。
曹某某的伤情诊断为:颅内、脑组织、右侧眼眶多处发生严重挫伤和骨折,造成颅内组织多处的积血和积水,并伴有吸入性肺炎、外伤性癫痫。
曹某某后又被转到蚌埠、合肥、上海等多家医院持续治疗,直到2010年10月13日出院。
司法鉴定部门鉴定结果曹某某伤残程度为七级。曹某某随后将上海铁路局告上法庭。
凤阳县法院审理该案后认为,曹某某从铁路线路上的穿越行为应视为一般性穿越铁路线路的行为,不能等同于翻越防护设施或不听劝阻强行跨越铁路线路等重大过失行为。
而上海铁路局作为该铁路的所有人和管理者,没有在事发地点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和防护设施,未能有效防止居民穿越铁路,对此安全隐患没有尽到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应当对此事故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法院最终认定被告上海铁路局承担事故赔偿责任的80%,赔偿受害人324258.74元。
王永民 朱伟 本报记者 孟庆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