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馆厨房里,年轻厨师一时性起,飞起一脚踹向洗碗妹,致其跌坐在开水桶中,造成7级伤残。这起员工之间的纠纷,发生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餐馆老板是否也应承担一定责任?近日,万州区法院的一审判决是:由肇事厨师杨某和餐馆老板张某,连带赔偿伤者14万余元。
肇事厨师跑了
来自奉节县的宋发珍,2008年9月初,经人介绍来到万州一家餐馆打工。
2009年1月21日,正值隆冬。当天上午11时许,厨师杨某到洗碗间拿盆子时,失手将盆子砸到了正在洗碗的宋发珍身上,双方由此发生争执。
年轻气盛的杨某,一脚踢向宋发珍胸部。宋发珍头部撞墙后,又一个趔趄,跌进身后滚烫的开水桶,顿时,腰、背、臀、双大腿以及右手等处被烫伤。
餐馆老板张某将宋发珍送到医院治疗,并垫付医疗费及生活费1.4万余元。而肇事的厨师杨某逃得无影无踪。
状告老板索赔17.6万
经过3个月的治疗,宋发珍出院,司法鉴定她属于7级伤残。
因为皮肤受损,宋发珍至今汗液等分泌物排泄不畅,一遇高温,她就忍不住在门棱或墙角上摩擦止痒。宋发珍曾找到餐馆老板协商赔偿,但无果,便委托律师,向万州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厨师杨某和餐馆老板张某连带赔偿其伤残赔偿金、后续治疗费等共计17.6万元。杨某在逃,没有出庭应诉。
餐馆老板大呼冤枉。他表示,宋发珍是与杨某发生纠纷时,被踢进开水桶中的,属于一般侵权行为,雇主不应该承担责任。
厨师老板连带赔偿
万州区法院审理认为,宋发珍和杨某均系张某的雇员。杨某在拿盆子时失手将盆子砸在宋身上,应当认定双方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发生争执;杨某将宋踢到开水桶中的行为,也与雇佣行为有关。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为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雇主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鉴于宋发珍对引起纠纷也有一定责任,应当减轻两被告的责任。
对于原告的损失,法院确认约17.7万元。减除餐馆老板已支付的1.4万余元,万州区法院一审判决,杨某、张某连带赔偿宋发珍14万余元。
记者了解到,今年1月杨某投案自首,3月15日被判刑10个月。
记者 唐中明 通讯员 杨娇
员工上班惹祸
雇主难脱干系
重庆奎龙律师事务所主任刘召奎解释,相关司法解释中所谓“从事雇佣活动”,是指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其他劳务活动。如果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也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
“用人单位应该加强对员工的教育和管理。否则,员工惹了祸,雇主要担责。”刘召奎律师提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