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一假期我不肯加班,老板让我停职。”4月30日,在一家外贸公司担任业务经理的刘女士称,公司的一笔订单马上就要到交货期限,但由于特殊原因造成工期紧张,公司领导安排她五一期间到位于枣庄的合作工厂监工,但并没有支付加班费的意向。刘女士拒绝后,却收到了公司领导做出的对她停职一个月的处理决定。
为此,记者联系山东琴岛律师事务所的王恩民律师为刘女士现场进行支招。“公司的做法完全没有法律依据,《劳动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强迫或变相强迫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加班。此外,如果劳动者岗位有变动,公司应充分尊重劳动者的意愿,尽量满足劳动者的意愿。”王律师表示,刘女士首先应该和公司领导进行协商,尽量和平解决,但如果协商无果,刘女士可向劳动争议仲裁部门申请仲裁。据《半岛都市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