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德高 马晓霞
本报讯(记者徐德高 通讯员马晓霞) 由江苏省南通市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小贩捅死***”案,近日,南通市中级法院作出了一审宣判:被告人侯钦志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各项经济损失合计人民币50.5万余元,同时判决对其限制减刑。据悉,这是刑法修正案(八)自今年5月1日实施以来,南通市首次适用限制减刑。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0年8月30日凌晨5时许,侯钦志在南通市蔬菜批发市场门前马路上占道摆摊卖水果时,***队员刘某将其电子秤暂扣,并要求其于当日上午8时后到崇川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接受处理。侯钦志欲当场要回电子秤未果,遂拔出随身携带的水果刀威胁刘某要求还秤,刘某见状上前抓住侯钦志双手欲将其制服。相持中,侯钦志持水果刀刺中刘某右中腹部,后又持刀朝刘某左胸部刺戳,致刘某当场倒地,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刘某系左胸遭受刺戳致心脏破裂急性大失血死亡。侯钦志作案后逃跑,3小时后在南通市百花水果批发市场一员工宿舍内被抓获。法院审理另查明,侯钦志曾于2009年5月,在南通百花农贸市场西大门因停车问题将市场管理人员头部砸伤,被公安机关依法处以行政拘留5日。
庭审中,侯钦志的辩护人提出了***执法不公引发本案等辩护理由。法院审理认为,被害人刘某受单位指派参与执法,虽存在未及时出具暂扣清单的情况,但并不具有刑法意义上的过错,被告人侯钦志持刀强行索要电子秤是导致矛盾激化并引发严重后果发生的直接原因,因此对辩护理由不予采纳。
办案检察官认为,法院对被告人侯钦志的量刑体现了罪刑相一致原则。这是因为,被告人侯钦志暴力抗法,主观恶性极大,犯罪后果极其严重,论罪当判处死刑,但鉴于其非预谋犯罪,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不立即执行,故依照最新法律规定,对其采取限制减刑。
法律链接
5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规定: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在作出裁判的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同时规定,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