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州法院日前宣判两起醉驾摩托车案件,两名司机都被判构成危险驾驶罪,但其中一人醉驾肇事被判拘役2月,另一人情节轻微被判缓刑
昨日,成都商报记者获悉,崇州法院前日宣判了两起醉酒驾驶摩托车的刑事案件。两名司机都被判构成危险驾驶罪,但他们即将面临的命运却各不相同:其中一名醉驾司机醉驾还肇事,造成人员受伤、车辆受损的结果,被法院判处拘役2个月,面临牢狱生活;另一名醉驾司机醉驾路上就被***拦下,没有造成后果,情节轻微,法院对他判处缓刑,并禁止他到公共场所饮酒。据悉,后一起案件是成都法院首例对醉驾司机判处缓刑的案件。
【案情回放】
醉驾案1
醉驾摩托车上班被拦下
今年5月9日中午,徐某开着摩托车到亲戚家吃饭,吃饭时喝了点白酒。吃完饭后,徐某就开着摩托车去上班,还没开到两三公里,刚行驶到崇州市琴鹤广场,执勤***见徐某一脸通红,立即把徐某拦下。后经提取血液鉴定,徐某血液乙醇浓度达102mg/100ml,超过80mg/100ml的醉酒标准。根据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摩托车也属“机动车”的范畴,所以,徐某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崇州检察院在审查了相关材料后,认为根据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今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对徐某以危险驾驶罪论处,但考虑徐某开车路程短,没发生交通事故,危害性小,在将徐某以危险驾驶罪公诉到法院时,建议法院对徐某减轻处罚。
醉驾案2
喝酒开摩托车出车祸
今年5月15日零时23分许,在朋友家喝完酒后,崇州的韩某便开着摩托车去另一个朋友家。在一条公路上,一辆货车正在倒车,由于喝了酒,驾驶摩托车的速度快,韩某没看见前面的货车,一头撞上货车,韩某自己当场受伤,他的摩托车也被撞坏了。所幸,韩某受伤不严重。
经事后***鉴定,韩某发生交通事故时,其血液乙醇浓度达95mg/100ml,超过了80mg/100ml的醉酒标准,根据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韩某属醉酒驾驶机动车。崇州检察院认为,韩某醉酒驾驶摩托车,还发生了交通事故,便以危险驾驶罪将韩某起诉到法院。
【同日宣判】
一人被判缓刑并被“禁酒”
一人被判拘役2月
前日,在同一个审判法庭,崇州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这两起醉酒驾驶摩托车案。
经过审理,法院认为,徐某在庭上当庭认罪,有悔罪表现,考虑徐某血液乙醇浓度刚超过醉驾标准,行驶路程短,也没造成什么后果,遂以危险驾驶罪判处徐某拘役1个月、缓刑2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同时,法院发出禁止令,禁止徐某在缓刑考察期间在公共场所饮酒。
对韩某醉酒驾驶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法院则认为,韩某驾驶摩托车行驶路程长,发生了交通事故,虽然没有给他人造成什么危害,但社会危害性比较大,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徐某拘役2个月,并处罚金2500元。
【法官释疑】
行驶路程短 危险性小
综合考虑判缓刑
法院为何对徐某的醉驾判处缓刑,还发出禁止令?昨日,承办该案的陈法官接受成都商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主要考虑徐某行驶路程短,没发生什么危害后果,且考虑到摩托车的危险性一般来说没有汽车高,而徐某拿摩托车驾驶证也有七八年了,综合考虑,法院对徐某使用缓刑。至于使用禁酒令,陈法官称,如果徐某事后还经常在公共场所饮酒,这对社会影响不好,所以法院禁止徐某在公共场所饮酒。如果接到***和社区举报徐某在公共场所饮酒,法院会撤销缓刑。
【法官提醒】
醉驾摩托车也“入刑”
驾驶员应引以为戒
陈法官还向成都商报记者说,一些市民只知道酒后不能开汽车,不知道酒后也不能驾驶摩托车,以为只有“醉驾”汽车才会涉嫌犯罪,对于“摩托车醉驾也入刑”的观念还缺乏足够认识。所以法院前日在公开开庭审理该案时,邀请***部门和一些摩托车司机来旁听,以此希望摩托车驾驶员引以为戒,不要酒后驾驶。
崇法检 向明 成都商报记者 杨小波
相关报道
喝了两瓶啤酒
醉司机夜撞大货车
6月21日,资中县一男子晚上喝酒后驾驶面包车送其叔父到成都,在鱼(溪)连(界)公路6公里处发生交通事故,与一辆迎面驶来的大货车相撞,导致其叔父陈某受伤,面包车和货车不同程度受损。资中县公安局***大队鱼溪中队值班***在现场调查取证时发现他有酒驾嫌疑。后经检测,该男子体内酒精浓度达醉酒标准。
经***讯问得知:“醉驾”男子叫周孝章,22岁,家住资中县新桥镇顺河村。资中县公安局***大队已依法将其驾驶的面包车暂扣,并向县公安局提请对其依法予以刑事拘留。因此,周孝章成为资中县首位因醉酒驾驶涉嫌犯罪的驾驶员。日前,此案正在进一步调查中。(高飞 罗凯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