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春晚发起人状告合作者

2011/6/27 16:17:25 作者:nvwu 来源:女物情感网
因为创办“民间春晚”在网络上蹿红的网民施孟奇,将一家文化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对方履行筹备“民间春晚”的合同并赔偿1万元损失。施孟奇今年38岁,2008年末,他在网上提出要创办“山寨春晚”,此次向法院起诉的是曾与他签订协议办“民间春晚”的北京圣龙同鉴文化公司。

  本报讯(记者王蔷) 因为创办“民间春晚”在网络上蹿红的网民施孟奇,将一家文化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对方履行筹备“民间春晚”的合同并赔偿1万元损失。今天上午,东城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宣判,解除原告施孟奇与被告北京圣龙同鉴文化有限公司签订的“民间春晚”合作协议,驳回双方的其他诉讼请求。

  施孟奇今年38岁,2008年末,他在网上提出要创办“山寨春晚”,此次向法院起诉的是曾与他签订协议办“民间春晚”的北京圣龙同鉴文化公司。

  施孟奇起诉称,2009年11月他与北京圣龙同鉴文化有限公司签订合作协议,共同承办2010年至2012年为期3年的“民间春晚”。合同签订后,被告未按照约定开设专门账户,将相关赞助款打入被告账户,后被告违背约定,扣留赞助款项,并以损失过重为由要求原告给予补偿。原告为保证2010年“民间春晚”正常运行,被迫签订20万元借条补偿被告的支出。原告要求对方继续履行合同,并赔偿经济损失1万元。

  被告北京圣龙同鉴文化有限公司当庭反诉,称其在双方合作期间严格遵守合同约定,相反是原告在履行合同期间严重违约,私自收取赞助费30多万元。圣龙同鉴公司提出反诉,要求施孟奇按协议约定比例给付被告赞助、捐赠等收益分配款,支付被告实际成本支出费用13万余元,并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合同。

  法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在对举办“民间春晚”的理念宗旨及合同履行上存在严重分歧,且2011年原告业已自行举办民间春晚,故原告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法院不予支持。原被告双方索赔的经济损失,没有证据证明。法院最后判决解除双方的合同,驳回原被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原被告双方未当庭表示是否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