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昌奎案不存在任何黑幕,或法官徇私枉法的问题。”针对社会各界对李昌奎案二审改判死缓引起的热议,昨天,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首次对李昌奎案作出回应。省高院新闻发言人、副院长田成有和主管刑事审判的副院长赵建生表示,案件本身事实清楚、审判程序合法,改判有事实、法律和刑事政策的依据。之所以有争议,主要是对国家的刑事政策及法律的基本精神认识上的差异。
省高院
判处死缓并不是“放纵”
二审改判是审判委员集体讨论的意见
“我们国家从2007年开始,最高法院收回了死刑复核权。这意味着,死刑的最后核准是在最高法院,表明了国家对死刑的适用要求更加慎重。”赵建生说,目前我国对死刑的政策是,保留死刑,但是严格控制,慎重适用。
“死刑是刑事处罚的最高点,法官在判死刑时,除了国家法律规定,还要依照国家当前刑事政策的指导。”赵建生解释:现在法院在适用死刑时首先考虑的是案件本身的性质。如故意杀人案,通常分为两大类:一类是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故意杀人,这类犯罪案件针对的是不特定的对象,对民众的安全感有极大的影响、社会危害性极大;一类是由于民间矛盾、婚姻家庭、邻里纠纷激化引发的故意杀人,这类案件针对的是特定的对象,事出有因,社会危害性比第一类案件相对要小。
赵建生介绍:最高法院在收回死刑复核权以后,对于因家庭、邻里之间的矛盾而引发的故意杀人案,在适用死刑时十分慎重。而对于第一类案件,也就是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是适用死刑,突出打击的重点。判处死缓并不是放纵,罪犯同样受到了极其严重的惩罚。
“在李昌奎这个案子中,不存在法院和法官徇私舞弊、偏心的情况。”赵建生表示:这个案子的受害人和被告人都是同村的农民。“我们的极刑主要是针对那些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行为,这就是宽严相济、区别对待、突出打击重点、少杀慎杀综合起来得出的判决结果。”
“这起案件的判决,是经过审判委员会委员表决的。”赵建生说,省高院审判委员会有27名委员,凡是死刑案件必须经过审委会讨论,必须要过半人数表决同意,才能最终下判决。换言之,至少要有14个委员同意才能确定。“所以,二审的改判不是合议庭或是某个法官就能决定的,是通过审委会集体的讨论认定的。”
受害者家属
“希望再审,判李昌奎死刑立即执行”
案发至今,已过去两年了。李昌奎被判死缓的消息,令王家再次仍沉浸在伤痛之中。
王家飞的家人之前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曾表示,李昌奎并不是犯罪后就到公安机关投案的,而是逃到西昌等地,第四天想逃跑时因走投无路才去投案。“这种自首也是被动的自首,远远不足以从轻处罚。”
王家飞的家人还说,案发后,虽经相关部门多次调解,李昌奎的家属都不愿意赔偿,最后乡村两级部门多次调解,才责令李昌奎的家属赔了2万多元的安葬费。“这怎么叫积极赔偿呢?”
提出再审申请之后,由于一个多月没有得到再审的信息,王家飞的家属开始求助于网络和媒体。“凶犯***杀少女摔死儿童却能免死”的消息开始形成网络热点话题。大多数网友认为李昌奎“比药家鑫凶残,应判死刑”。
昨天,记者连线了受害者王家飞的家人,了解他们最近的生活情况。
“我三嫂就是受害者的母亲,我哥嫂家一共有3个孩子,如今只剩下一个大儿子了,原本活蹦乱跳的两个孩子,现在就只见两个坟堆……”王家飞的婶婶表示:王家飞生前在外面打工,补助家里开销;王家红年幼,在家随父母生活。两个孩子死后,他们的父母整天以泪洗面,无心耕作,田里都荒废了。“嫂子天天哭、哥哥天天喝酒,我真的太难过了!”
王家飞的婶婶说,得知终审判决结果,不少乡邻和朋友都签字联名要求重审此案。“为了这个事,我家哥嫂借债2万多元到昆明申诉。来昆明一个多月了,一直是和在昆明打工的大儿子王家崇挤住在一间不足20平方米的房子里。”
王家崇表示:为了替死去的弟妹讨回公道,如今他已放弃打工,整天四处奔走。“不管怎么艰难,我们家属都不会放弃,要坚持到底。希望省高院能启动再审程序,还我们一个公道,判处李昌奎死刑立即执行,并且给予我们家最大限度的民事赔偿。”
对话
针对网民议论热烈的“李昌奎强***杀人案”,昨天下午,记者与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分管刑事审判的副院长赵建生进行了一番对话。
记者:李昌奎强***杀人,在老百姓看来他罪大恶极,网络上喊杀声一片,对此你怎么看?
赵建生:其实这是一个认识问题。老百姓看事情公不公平都是找个参照物,根据参照物来比较。但司法机关是从国家的刑事政策及法律的基本精神来理解。一直以来,民众传统的观念是“杀人偿命”,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法律的进步,现在国家的刑事政策是“宽严相济、少杀慎杀”,因此,民众观念与司法理念就会存在一定的差异。在此案中,死缓是死刑的一种,并不是判他死缓,他就没事了。
记者:自首就一定要从轻处罚吗?
赵建生:自首是刑法法定的从轻情节,是我国刑法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在具体量刑中应当体现,它的目的是分化、瓦解犯罪,但并非自首就必然从轻处罚,对于罪行特别严重,没有改造可能的罪犯,即使他有自首情节,我们也可以不对他从轻处罚。刑罚的作用除了惩罚犯罪,还有预防犯罪,教育挽救罪犯的功能,“宽严相济”是我国基本的刑事政策,鼓励罪犯投案自首是这一政策的重要内容,如果在司法实践中没有得到体现,那么刑罚的功能就不可能全部发挥出来。
记者:对暴力犯罪的少杀、慎杀,会不会对某些犯罪分子产生一些错误的引导?
赵建生:少杀、慎杀,不等于不杀。不可否认,这的确会产生一些负面的影响,但要权衡利弊,要区别对待,并非机械性执法。刑罚的威慑力不在于它的残酷,而在于它的不可避免性。犯罪分子作案都怀有侥幸心理,觉得他可以逃避处罚,如果让这种“侥幸”没有了,他们自然就不敢作案了。
记者:社会对此案很关注,你怎么看?
赵建生:任何判决公民都有权议论和评判,对法律适用问题的探讨,可以促进法律意识的提高。我们欢迎大家的监督,这对我们法官来说也是一种鞭策,要求法官对每个案件都要有审慎的态度。我们的判决不只是给当事人看,还要经得起全社会的检验。
专家评议
李昌奎案件二审改判死缓以后,网友、社会各界纷纷将这起案件与药家鑫案拿来作对比。两起案件均为手段极其残忍、社会影响恶劣、有自首情节、有悔罪表现。但这两起案件究竟有没有可比性?
昨天,本报采访了昆明理工大学法学院院长曾粤兴和全国律师协会刑事委员会委员、云南凌云律师事务所主任李春光。
焦点一:
哪起案件的社会危害更大?
曾粤兴:其实,我认为这两起案件不是有很强的可比性,因为他们发生的地域环境不一样、被害者对象不一样、事情起因不一样。发生在城市的药家鑫案和发生在农村的李昌奎案,概括起来,其实是城里人和农村人不同的心理折射。
药家鑫杀人,是因为交通肇事后要杀人灭口,目的是为了掩盖自己的罪行,从这一点来说,药案的社会影响更大。李昌奎案发生在农村,邻里之间,而且被告人曾经向被害人提亲不成,素有矛盾,因此怀恨在心,这是由邻里间磕磕碰碰引发的杀人案。虽然他先***后杀、把无辜小孩活活弄死这些情节也极度残忍,但表面上看,这个发生在云南昭通的案件,社会影响要小一些。
李春光:李昌奎案涉嫌两个罪名:强***罪和故意杀人罪,他作案手段残忍,杀害两条人命,在当地引起公愤。从危害后果来讲,直接后果比药家鑫案要严重。药家鑫案只有一个故意杀人罪,杀害一人。但药案对社会民众行为起到更多的负面影响,如果不严惩,会愈演愈烈。药案的社会负面效应更明显。
焦点二:
应该如何看待自首情节?
曾粤兴:一般情况下,有自首情节的,法院会考虑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但不排除有些人钻法律空子自首,希望“亡羊补牢”。对这种人,肯定不能考虑从轻。
李春光:按照我国刑法规定,故意杀人必须从重从快严惩,按《刑法》法条,犯故意杀人罪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这和其它法条顺序不一样,意味着故意杀人首先适用死刑。在两起案件中,被告人都杀了人,也都自首,这是个很重要的点。但自首是否可以获取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还要根据具体案情来分析。
焦点三:
经济补偿与量刑有无直接关系?
曾粤兴:受害人家属和社会群体对李昌奎案二审有争议,一个是受害方没有得到合理的经济补偿,一个是大家认为判处死缓后,两年考验期一满,被告人有可能获得减刑,或者可能坐十几年牢就出狱。这是我们目前死刑过重,“生刑”过轻而引起的。如果随着我国法律制度的完善,以后如果判处死缓的人坐牢期限更长,甚至终身监禁,处罚力度够大,也许人们更能理解省高院的判决。对一个人来说,因为失去自由也是残忍的事实。
李春光:从李昌奎案刑事附带民事部分来看,被告方实际索赔数额和受害方索赔的数额反差是很大的。但不管怎么样,考虑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首先要看被告方有没有获取受害方的谅解。在这起案件中,2万多元的赔偿,相信很难获取对方谅解。目前我国死刑政策虽然主张“少杀”或“慎杀”,但只有当国家建立起相应的救助制度,在受害者得不到被告人赔偿的前提下,能够得到国家赔偿,“少杀慎杀”才能被更多的人接受。(本文来源:昆明日报 记者段曌红 刘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