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李广军 实习生 靳晶晶) 当发现ATM机上有别人的银行卡时,你是立即告诉银行工作人员还是不动声色地取钱拿走?田某选择的是后者,而这一选择也给他带来了一份刑事判决书——记者昨日从芙蓉区法院获悉,田某因为在拾得他人信用卡后,冒用他人信用卡取款6000元,一审以信用卡诈骗罪被判处拘役4个月、缓刑6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去年10月12日14时50分左右,曾某在某银行的一自动柜员机取款后,忘记将自己的长沙银行芙蓉卡取出。随后,田某来到该柜员机持卡取款,却发现银行卡无法插入。田某查看后,发现柜员机内有一张银行卡未取出,经查询后获悉该银行卡的余额为9300元,遂分三次取款,共计从该卡上取款6000元。此时曾某离开柜员机后来到该行营业大厅办理业务,其手机先后收到三条银行卡取款的提示信息。曾某意识到银行卡未从柜员机内取出,连忙跑到自动柜员机前,发现田某站在柜员机前,电子屏上正显示银行卡余额,就问田某:“你取了我的钱吧?”田某未作回答。银行保安闻讯过来后,田某从裤口袋中将6000元交给曾某。随后,保安拨打110报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