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孙思娅) 3岁儿童乐乐在姥爷看管期间,趁姥爷睡觉爬出窗户从12层楼坠亡。此事被警方认定为意外后,乐乐的父亲李坚将岳父告上法院。昨天记者获悉,市一中院维持了原判决,认定李坚的岳父不存在过错,但须给予李坚1万元补偿金。目前李坚已准备提起申诉。
2009年10月26日,家住石景山的老人张祥帮女儿女婿照看3岁的外孙乐乐,后在乐乐睡午觉后,张祥到另一房间睡觉。但当他起床时,乐乐已从12层阳台坠落身亡。事发不足一个月,乐乐的父亲李坚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并将岳父告上法院,索赔30万余元。
2010年11月2日,石景山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乐乐坠楼是“一起极为不幸的意外事件”,张祥为了不影响外孙睡觉,在确认其睡着后,去客厅休息符合常理,并无不当。但考虑李坚作为孩子的父亲,此不幸事件给其造成的精神痛苦非常言所能表达,故考虑本案案情,酌情判令张祥给付1万元补偿款。
此案上诉后,市一中院再次认定张祥不存在过错,原审判决的1万元精神抚慰补偿已是当下的妥善之举,故对原审判决予以维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