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鲁燕
他和她认识仅20天,就给她30万元首付款买了套125平方米的房子。
两个月后,他又打官司找她要这30万元和利息。女方说他给的这笔首付款是赠与关系,“他发给我的短信说,缘分天注定,得不到我的心,这个房子,就当是哥哥送给妹妹的结婚礼物”。
这是一位离异但已单身37岁的潘先生和24岁的未婚姑娘小银之间的“故事”。
这30万元是借贷关系还是赠与关系? 小银提交的潘先生发给她的8条“追求短信”能否被法庭采信?这些都是个谜。
他说
恋爱不成,借我的30万元房款还我
潘先生说,他和小银是今年4月下旬认识并恋爱的。其间,他还专门托朋友从云南给小银带了个玉镯。
5月初,小银看中了郑汴路一个楼盘的房子。“交往中,她说家是外地的,特别想要买套房子,在郑州有个落脚的地方。”
潘先生想,两人已经是恋人了,应该满足她。
于是,5月初,他为小银垫付了2万元定金。
5月16日,小银又向潘先生提出借款28万元,“这笔钱是我分两次从银行转账给小银的。”
潘先生说,没想到的是小银在收到这笔28万元款项后,态度变化很大,不接电话,也不见人。
无奈之下,他让自己的好朋友联系小银说说还款的事,“小银说她没钱还,但可以把购房手续还给我。”但之后她却一直不履行自己的承诺。
潘先生说,既然小银不愿意好聚好散,那他也没必要客气。于是,一纸诉状将小银告上法庭,索要30万元房款和利息。
她说
是他一直追的我,我并没有给过他承诺
昨天,大家期待中的小银并未出现。
她的女律师描述小银:“个子不低,比一般女孩要漂亮”。
随后记者与小银取得了联系。
小银是郑州一家商城的接待员,潘先生是这家商城的商户。
4月的一天,潘先生在商城碰见了她,“他感觉我就是他喜欢的类型”,后来他通过商城招商人员要到了她的电话。
起初,她只知道他是单身,见面后才知道他离过婚。
小银说,交往的20天中,他非常主动,“一再给我发短信,要给我买房子,还要我不要有压力,即便得不到我的心,这个房子,他就当是哥哥送给妹妹的结婚礼物”。看着潘先生有些诚意,小银也没有完全拒绝……
“是他一直主动追的我,我并没有给过他承诺。”
“不是我后来不接他电话,之前我也不怎么接,从他发给我的那些短信就可以看出来。”
8条短信:都是关于买房的事儿
小银的代理人在法庭上提交了8条潘先生发给小银的短信,时间分别是今年5月5日、5月6日、5月7日和5月11日。
8条短信内容可以看出,发短信的潘先生言辞恳切,其中,5月5日发的短信最令人感动:“银子,我是某单位负责人,不是骗子。我一不会骗你的人,二不会骗你的钱,除非今生有缘得到你的心……我会把首付交完,你不用有压力,我不需要你负责。缘分天注定,没缘分就当哥哥给你的结婚礼物。我也不是心血来潮,我就是这样做人的。租房不是长久之计。其实,你能有我这样的一个好朋友或是好哥哥,应该是一件值得高兴的事。另外,十八朵玫瑰不是代表爱情,是祝你青春、健康、美丽”。
5月7日短信的内容是:“周一我又得出差,你就可怜可怜我这么辛苦地对你行吗?明天刚好是母亲节,为报答她抚养你的艰辛,送她一个家不好吗?”小银说,这些短信足以看出潘先生是主动提出给她房款买房子的,而且发短信的手机号和起诉状上潘先生留的手机号一模一样,“这还不能说明我和他是赠与关系吗?哪儿看出是借贷关系了?”
疑惑:短信是删改过的?
面对这些短信及内容,潘先生代理人周律师说,发短信的手机号确实是潘先生本人的,但潘先生手机丢失过,后来又补了张卡。手机短信易删改,所以真实性无法确定。加之双方的恋爱关系,不可避免存在互用手机的行为。
另外从当庭提交的手机来看,所示短信明显具有编辑整理痕迹,手机交流的一个重要特征是“你一言我一语”,只有全面查看来往信息才能界定其真实含义。最主要的是手机短信属于视听资料,只能作为简洁证据使用,不能独立作为证据使用。
小银的代理人说,短信书面记录是仅摘抄潘先生所发,但手机上短信都是对话式的,没有经过删改,“手机短信内容证明了双方存在赠与关系。”
为什么没有借款手续?周律师回答说:“潘先生若提出打欠条,有碍于面子上过不去。”小银说,在潘先生发的8条短信中,她只回复了一条,是5月19日发的:“谢谢,那是你自己认为,我不想和一个自己不喜欢的人过一辈子,你说过你可以做我的大哥,别让我失望。”
证人出庭:证明“他和她是恋人”
庭审期间,潘先生请来了一位证人储先生。储先生说,他和潘先生是多年的朋友,他对二人相识相恋的过程比较清楚。两人交往,小银透露自己家是新乡的,很想在郑州买房子,但没钱,潘就告诉她:“那我借钱给你。”
储先生说,他们三人在一起吃过饭,“他俩和其他谈恋爱中的男女一样,没啥问题。”
两人出了问题后,因小银不愿意和潘先生见面,“他让我联系小银处理还款的事,5月19日下午4点左右,我见到了她,我说好聚好散,把买房款还他,当时,她说没钱。”储先生说,小银提出把那个购房手续还给他,但之后打电话、发短信,都没有回音。
5月23日晚上,潘先生和储先生去小银租住的地方,小银不肯见面。
谜题:这笔钱是借贷还是赠与?
周律师称,双方在交往过程中,潘先生送她的3万元玉镯,还有借给她的1.5万元现金,可以视为赠与。
但这笔30万,是借款非赠与,“即便借款之初是赠与,但双方后来关系恶化,小银也同意将赠与转化为借款,证人可以证明。”
小银仅以短信等间接证据不能证明赠与成立。“赠与有明显的亲情及道德特色,他们双方仅认识只有20天,不应该存在赠与行为。”
“既然玉镯是赠与,为何房子就不是赠与?”小银代理人说,购房款是小银拿钱去交的,银行转账不能证明双方是借贷关系,即便双方之间有经济往来也是赠与关系,这种赠与不违反公序良俗。
“小银一直不同意潘先生的追求,房子是潘一直催着找小银要身份证买的。” 线索提供 张献玲 张健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