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兰溪读者陈剑给本报《浙中城事》热线0579-89111111打来电话:我父亲因为右腿骨折住进兰溪市中医院,在住院期间,主治医生两次向我们讨要红包。已经给了3000元了,但父亲的病至今都没有看好。
记者核实:陈剑的父亲叫陈福堂,今年58岁。4月29日,他因车祸导致右小腿胫骨粉碎性骨折,住进了兰溪市中医院。虽然先后已做了5次手术,但陈福堂右小腿伤口以下的部位,至今仍没有知觉,无法自由活动。
医生两次讨要“红包”
共拿走3000元
陈剑说,父亲陈福堂的主治医生,是兰溪中医院骨伤科的副主任医师蒋某。
5月17日,陈剑见父亲的伤没有什么好转,便找到蒋某,希望转院治疗。
“他和我说,转不转院都一样的,他可以把市里和省里的专家请来给我父亲看病。”陈剑说。
不过,蒋某提出,如果要请专家,就需要一笔费用,“他说,省里的专家是4000元,市里的要2000元。”
当时,陈剑曾提出能否将这笔费用写到药单里,日后好有个依据,“他说开不了的,这笔钱是给专家的,他还说,‘坦白跟你说吧,这钱就是给专家的红包’。”
陈剑拿出2000元钱,用红纸包了,交给了蒋某。
5月30日上午,陈福堂又做了一次手术,主刀的医生是从金华请来的专家,“上午11点30分,手术结束后,蒋某又问我要钱了。”
由于已经花掉了不少医药费,对于医生的要求,陈剑有些为难。
“没想到,他马上改口了,说‘那这样好了,我们打个折,你拿出1000元’。”陈剑说,蒋某走的时候,背对着病床,手伸到背后拿走了那1000元钱。
院方解释:那不是红包,而是付给请来的医生的会诊费
收钱没有收据,还能讨价还价,甚至主动承认“这就是红包”,陈剑越想越生气。
昨天,在兰溪市中医院,记者没有找到蒋某,他的办公室大门紧闭着。
医院办公室副主任朱水根和医教科科长诸葛文嵩接受了记者的采访。
“实际上,那些钱是支付给专家的劳务费,”朱水根解释说,医院医生会跟病人沟通,在病人同意或者主动要求的前提下,邀请上级医院的医生前来会诊,“这笔钱是给会诊医生的,跟医院没有关系。”
对于这个说法,诸葛文嵩又做出了修正。
“这笔钱不是红包,也不是劳务费,确切地说,应该叫‘会诊费’,”诸葛文嵩说,如今不少病患家庭条件较好,有时会提出邀请名医专家前来治疗,在这种情况下,医院会为病人联系专家,“会诊费是给专家的。”
那么,为什么没有收据或发票呢?
诸葛文嵩说,这是“行规”,“不光光我们医院,兰溪的、金华的其他医院都是这么操作的,甚至全国都一样。”
卫生局:会诊费的确没有收据和发票
邀请上级医生来会诊,从而收取会诊费,这样的行为是否合乎规定?
面对这个问题,兰溪市卫生局办公室主任汪洋接连打了几个电话,但也未能给出明确的答复。
“我只能回答,这笔钱是会诊费,是在病人家属同意或者主动要求的前提下,才会邀请专家前来诊治的,”对于蒋某所说的“这就是红包”一说,汪洋表示,这种表述不恰当。
而且,钱直接经蒋某之手,这也是不合规矩的,“一般医院都是让病患家属直接把钱交给参与会诊的医生,不会由本医院的医生经手的。”
对于会诊的具体费用,汪洋解释说,医生事先会和病人家属谈妥,“请来的医生级别不同,路程也有远近,手术难易程度亦有差别,所以并没有一个明确的价格规定。”
汪洋也承认:“这笔钱,是没有收据和发票的。”
那么医生收取这笔会诊费用,卫生局是否有监管责任?对此,汪洋并没有正面回答,她表示:“不光兰溪的医院,金华的医院也是这样操作的。”
【新闻链接】
关于会诊费,《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有明确规定
既能随意开价,还没有发票收据,难道就凭一句“各地医院都这么操作”,就可以顺理成章地收取会诊费了吗?
记者查询资料后发现,2004年12月16日,卫生部部务会议讨论通过《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该规定自2005年7月1日起正式实行,其中,对于陈剑碰到的情况,《规定》第15条明确指出:
对于这笔会诊费,收费方应向患者提供正式收费票据,邀请医疗机构支付会诊费用应当统一支付给会诊医疗机构,不得支付给会诊医师本人。会诊医疗机构由于会诊产生的收入,应纳入单位财务部门统一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