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近日,家长王明(化名)向昌平区教委举报称,其为孩子联系学校读高一时,被要求缴纳3万元“捐资助学”费,且缴费时需填写“自愿”协议书。另有多名家长表示有类似遭遇。市教委工作人员称,严禁捐资助学与学生入学和招生录取挂钩,“发现一起,查处一起”。
十余家长称被自愿缴费
昨日,来自山东的王明称,他十几年来一直在北京工作,但没有“绿卡”,孩子也出生在北京,但户籍在山东。今年孩子该读高一了,8月初,他给孩子选择了昌平三中,但联系时被告知需向相关部门缴纳3万元“捐资助学”费,否则无法报到。“我们只能交钱”。
王明出示的缴费收据共两张,每张收据款额为一万五千元,收费项目是“捐资助学”。每张收据上都盖有两个章,分别是“北京市财政局非税收入票据监制章”和“北京市昌平区教育委员会收支两条线管理办公室财务专用章”。
与王明类似,籍贯为陕西、目前家住朝阳的家长张敏(化名)近日为儿子联系华中师大一附中读高一时,也被要求缴纳3万元“捐资助学”费。
张敏说,她按学校提供的地址前去缴费时,一工作人员要求她填一张写有“本人自愿捐资,为教育事业做贡献”的协议书。“我是极不自愿,但是,不填孩子就没法入学。”张敏回忆,她填完协议书又缴了钱,换来一张票据。票据为财政部监制的“北京市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落款处有“北京市朝阳区教育委员会财务专用章”。
近日,十余名学生家长均表示,“被自愿”缴纳了3万元甚至更高的捐资助学费用,涉及海淀、朝阳、昌平等多所学校。
家长欲退费遭拒绝
前日,王明带孩子到昌平三中入学时,手持缴费发票称“教育部规定不准乱收费,这是违法的,能否退钱。”但被告知“不能退”。随后,王明向昌平区教委举报。
昨日,王明在电话中称,昌平区教委前晚通过电话回复他称“钱已入国库,退不了”。不过对该说法,记者未能获得昌平教委的证实。
据了解,今年4月,教育部等七部门发布《关于2011年治理教育乱收费规范教育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意见》规定,严禁捐资助学与录取学生挂钩,严禁向学生收取与入学挂钩的任何费用。
就家长反映的“被自愿”缴纳费用一事,记者致电海淀、朝阳区教委。对方工作人员表示,目前正在了解相关情况,会在合适时候回应。
北京市教委负责宣传的工作人员称,严禁捐资助学与学生入学和招生录取挂钩,“发现一起,查处一起”。
■ 追访
缴费点保安称数千家长交钱
近日,按张敏提供的缴费地点,记者来到朝阳区安贞桥西安华里二区,以家长身份咨询。负责缴费流程介绍的值守保安介绍,为孩子找好学校并与学校敲定缴费金额的家长可来此填写表格并缴费,凭借缴费收据去学校报到入学。
缴费点 保安坦言家长“没一个自愿”
随后,保安发给记者一张写有“朝阳区教委接收捐款、捐赠资产登记表”的表格,并一再叮嘱该表格不能带走,只能在现场填写并上缴。表格落款为“捐赠管理办公室”,保安称“捐赠管理办公室”为区教委所属部门。
保安提示,表格上需填写姓名、捐赠款额以及捐赠人赠言。其中,“捐赠人赠言”一栏需填写“本人自愿捐资,为教育事业做贡献”。“如果不填,无法办理手续。”保安介绍,缴费高峰在6月初,“持续了半个月”,至少有4000多小学、中学家长来缴费,而“捐资助学”费用在3万元-6万元不等。
该保安坦言,来缴费的学生家长“没有一个是自愿的”。
学校 想就读需先缴“捐资助学”费
昨日,记者以学生家长身份致电昌平三中和华中师大一附中等学校。
华中师大一附中管理人员称,已有十余名学生以“捐资助学”形式入学,每人缴纳3万元费用。目前仍可接收捐资助学学生,但需要考核、面试,并向相关部门缴纳“捐资助学”费用等。
昌平三中一杨姓工作人员也表示,目前学校已接收十几名“捐资助学”学生,每人向相关部门缴纳三万元“择校费”。
该杨姓工作人员介绍,3万元费用缴纳给区教委所属部门。学校录用学生前,可给学生家长提供缴费地点的电话地址,家长可自行缴费,不缴费无法入学。“缴费后凭收据入学”。其透露,所收取的“捐资助学”费用由教委管理,“学校使用的话需要写报告申请。一般而言,教委使用一部分,学校使用一部分。”
■ 观点
专家
应建“学费随学籍走”机制
上海交大教授熊丙奇表示,“捐资助学”费是“借读费”“择校费”“赞助费”的一种新的变种。自从2009年发改委要求学校禁止收取“借读费”,“赞助费”之后,所谓“捐资助学”随之催生。
熊丙奇说,在收取“捐资助学”费时,学校不能直接收取,只能借助教委收取。这样规避了学校乱收费的风险。
熊丙奇认为,收取“捐资助学”费和我国的义务教育保障机制有一定的关系。我国出台义务教育保障的相关法规后,要求保障流动人口子女的受教育权利,这就需要地方政府对流动人口子女有相应的教育资金投入。
“短期内可以承受,但长期负荷较重,积极性并不高。”熊丙奇说。
熊丙奇教授认为,根治巧立名目的“捐资助学”费,需要改善义务教育的保障机制。第一对城市基础教育经费进行审计,改革基础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建立学校资金透明管理制度。其次是建立“学费随学籍走”的机制。
律师
“被自愿”捐资协议无效
“家长所签订‘被自愿’协议无效。”北京市翰盛律师事务所律师郭召利认为,相关部门让家长签署的“捐资助学”协议,是以“合法方式掩盖非法目的,属于违法行为”。
郭召利说,教育部等明文规定,禁止学校等相关部门乱收费。如果是家长实实在在愿意“捐资助学”,则为合法行为,但如果相关部门以“入学”为筹码,使家长“被自愿”签署协议,尽管协议上有“本人自愿”字样,但含有被胁迫成分,属无效协议。
郭召利称,“被胁迫”未必是武力等方式强制性的,一个暗示或一句话,都有被胁迫可能。郭召利建议,“被自愿”的家长可向相关主管部门举报投诉,要求退还所缴纳金额。
本版采写/本报记者 申志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