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朱燕)18岁的丁某来北京找不到工作,打算筹回家路费,在一家杂货店抢劫了50元,杂货店报警后,他又将50块钱交回,随后被赶来的***带走。日前东城法院判决丁某有期徒刑3年。
2009年4月,刚满18岁的丁某从老家河北保定来到北京求职未果。
想回家,但买不起车票,丁某晚上10点还在路边游荡。“没钱回家了,上哪儿去借点吧,实在不行就抢,先回家再说。”他说,自己当时冒出了这个想法。
当时张老先生经营的自家杂货店还没有关门,里间用于居住。
丁某将百货店的门关上,对张老先生说:“你借我50块钱,我是保定的,我回不去家了。”张老先生不肯,丁某顺手拿起货架上的一把扳子,威胁道:“你借还是不借?”
张老先生害怕受伤,就给了他50元。丁某又开口索要50元。报警后,丁某害怕,将50元钱扔了出来。随即,警察赶到,将丁某带走。
法院认为,杂货店分为里外两间,外间是用于经营杂货店,里间是自家居住生活的房间。如果被告人的行为构成“入户抢劫”,不满20岁的丁某面临的将是至少10的牢狱。
丁某进入杂货店时,杂货店还处于经营中,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进入这种生活、经营两用的店铺抢劫不应认定为“入户抢劫”。
此外,虽然丁某将抢劫的财物扔了出来,但其抢劫行为仍应认定为既遂。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丁某表示认罪认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