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毛蜜娜) “这条维权之路走了33年,终于有了结果,相信母亲在天之灵也能安息了……”昨日,得到西安中院的终审判决,郑长庚双眼含泪。
1978年2月24日,49岁的徐瑞娥与女儿郑惠菊从西安市第一人民医院回家时,途经医院在建楼房时被掉下的支撑木砸中,徐瑞娥不幸死亡,郑惠菊被砸伤,长子郑长庚报案后未有处理结果。1984年6月,郑长庚将第一建筑公司和西安市第一人民医院先后告上法庭,却一直杳无音讯。
去年,在历经32年波折后,该案终于在碑林区法院立案,先后4次开庭审理。2011年1月,碑林区法院一审判决:西安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与西安市第一人民医院,连带赔偿4名原告34.056万元。随后,原被告双方均提起上诉。
昨日,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法院认为,被告方存在异议的“诉讼时效”问题,因为郑长庚在事故发生后一直在主张自己的权利,故不能认定为超过诉讼时效。法院判定,变更一审判决中丧葬费计算有误的部分,最终结果为:西安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与西安市第一人民医院连带赔偿4名原告338691.5元。其中,西安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承担60%,西安市第一人民医院承担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