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张彬通讯员 辛祖国)因在街头贩卖假发票,47岁的浙江人董某因持有伪造的发票罪一审被判拘役5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记者上午获悉,这是朝阳法院在今年5月1日出台的《刑法修正案(八)》中新增该罪名后审理的首起案件。
2011年7月10日,警方接到匿名电话,报称有人在朝阳区东三环北路的发展大厦门口出售发票。***赶到现场将董某抓获,并当场从他身上查获伪造的《北京市定额专用发票》4本,共计200份。
受审时,董某当庭认罪,并对自己的违法行为表示后悔。
■法官释法
承办法官李加介绍,持有伪造的发票罪是指明知是伪造的发票而持有的行为,数量较大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他特别强调:“认定该罪名主要是看被告人是否持有一定数量的假发票,不论是否有贩卖等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