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孙思娅) 李某在与女友同居十年后遭抛弃,起诉至法院要求分割对方名下财产。昨天记者获悉,市一中院基于李某的付出,判令女方给付5万元经济补偿。
李某与女子罗某于2000年相识并开始同居,当时罗某尚在婚姻中。直到2001年6月,罗某才与前夫离婚,并抚养与前夫生育的一子。2004年7月,罗某以按揭贷款方式购买位于房山区的一套房产,并于2005年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去年,罗某将房产出售。
去年,因罗某与自己分手,李某起诉到法院。要求分割罗某名下房屋及存款等财产。
对此,罗某不承认两人存在同居关系,并称房产等都是她的个人财产。
为了弄清事实,法院向社区居委会调取了社区居民卡,发现居民登记卡中,罗某、李某及罗某儿子的身份信息都登记在一处住房内。基于此,法院认定李某和罗某确实曾对外以夫妻名义在一定长的时期内共同生活,因此酌情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