晨报讯 (记者 武新) 年近80岁的杨女士经过自家楼下,看到两个邻居发生争执,热心上前劝架,却被其中的邻居贾先生推倒,最终导致死亡。死者家属将贾先生告上法院索赔27万余元。昨天,记者获悉,丰台法院判决贾先生赔偿9万余元。贾先生不服,已提起上诉。
2008年7月18日,在丰台区一小区院内,被告贾先生与邻居胡先生发生争执。邻居杨女士正好从此经过,便急忙上前劝阻,不料却被贾先生挥胳膊推倒在地,严重受伤。死者家属称,医院认为杨女士年岁太大,不能做手术,只能在家保守治疗。治疗期间,由于高龄骨折,杨女士出现肺部感染症状,后经抢救无效去世。杨女士的丈夫及三个子女认为贾先生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贾先生赔偿医疗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各项损失27万余元。
被告贾先生辩称,无论是治安案件询问笔录还是其他证据均无法认定其实施了侵害行为,因此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综合各方当事人的陈述,可以确定杨女士摔伤系贾先生所致。
法院认定贾先生应当承担50%的责任,判决其赔偿杨女士医疗费、护理费等各项损失共计9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