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讯员 何炜 曹文 谢萍瑛
一男子因喝酒致死,与其同席吃饭的人因饮酒也喝出了一场官司。近日,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法院审结一起因席间过量饮酒导致死亡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同桌饮酒的9人被依法判决共同赔偿死者家属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损失共计96138.77元。
2010年3月19日,死者王兴与被告张兵、李华、杨方、何军、梁涛、彭勇、高山、黄红、李丽(本案均系化名)一起相约到苏仙区白露塘镇一饭店吃午饭,席间李华、高山、黄红、李丽4人未饮酒,而王兴明知自身患有多种疾病,不宜多喝酒,仍与被告张兵、杨方、何军、梁涛、彭勇一同共饮了2.5L药酒。散席后,杨方同王兴一同返回单位。(新闻热线:0731-84802117)下午15时许,杨方发现王兴昏睡不醒,遂联系王兴的妻子谢兰将王兴送至郴州市第四人民医院救治。王兴先后在郴州市第四人民医院、郴州市第一人民医院、郴州市第三人民医院治疗11个月后死亡。王兴妻子谢兰及其子王军遂将张兵等9人诉诸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其9人承担40%责任,连带赔偿医疗费、死亡赔偿金等损失共计322883元。
【法官说法】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王兴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当能够预见到过量饮酒可能带来的严重后果,其明知自身患有多种疾病,而饮酒最能致其死亡,其应承担主要责任即承担80%的责任。张兵等9人与王兴同席吃饭,没有对王兴进行必要提醒和劝阻,致王兴因饮酒过量死亡的后果,应承担次要责任即共同承担20%的责任。故法院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