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认定罪名及涉案事实
王尊合串案涉案人员一览表
本报讯 短短四年时间,通过给予药品回扣或返利行贿约307万,进而打通全市8个区县结核病防治所。结果因一张行贿清单,导致案发。
近日,医药商人王尊合因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三项罪名,判处有期徒刑15年。
检方发现行贿清单
2010年5月,检察机关在对医药代理商王尊合,向房山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结核病防治所原所长郭小柳等人,涉嫌行贿6万余元一案调查时,发现王尊合电脑U盘中,有一“结核丸资金流水账”的文件,上面记录了王尊合多年的行贿清单,其中包括行贿现金数额和送购物卡、电话卡、过节费、送剃须刀、香烟、买餐券等内容。
据王尊合的“悔过书”显示,2005年时,他是“劳克”结核丸的代理商,该药出厂价12元/瓶,北京市场中标价(即采购价)57.4元,医院零售价是66元/瓶。除了正当的宣讲、介绍药品等形式,为了达到竞争效果,他按照向医院销售的潜规则,承诺医生返利。
每瓶回扣不低于8元
原宣武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结核病防治所原所长王金玲被控制后称,王尊合曾到办公室推销一种结核丸药。“我说要进新药,必须通过药事委员会。后来,有临床医生提出申请,在药事委员会会议上,我就提出了我们结防所想进这种药。因为这次药事委员会会议是我主持的,所以大家同意。”防治所进药后,王尊合每瓶给王金玲8元,给门诊大夫每瓶7元。
相关证人证言显示,王金玲曾主动将王尊合的电话留给该所的门诊部主任,动员他们买王尊合的药。
2005年6月16日起,郭小柳在担任房山区疾控中心结核病防治科负责人,也按照每瓶结核丸8元,收取王尊合给的回扣。
被告人被处罚金10万
近日,法院2006年3月份至2010年5月期间,被告人王尊合个人代理销某药业公司生产的“劳克”牌结核丸,分别向北京市房山区、原西城区和原宣武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结核病防治所(科)等多家国有医疗机构(含内设部门)推销该药品过程中,为谋取药品销售竞争优势,按照不同比例,长期暗中给予帮助其使用该药品的人员和单位金额不等的药品回扣,行贿钱物折合人民币307万元。
法院依法判处王尊合有期徒刑15年,被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另据了解,多名收受王尊合回扣的结核病防治系统的人员,因受贿罪获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