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岁女童乘公交遭硫酸毁容获赔45.9万元

2011/12/5 9:57:14 作者:nvwu 来源:女物情感网
12月2日,备受关注的“硫酸毁容索赔案”经三水法院一审结案,案件中的原、被告均表示愿意接受法院的判决结果,不再上诉。近日,被告的三水区一公司亦按判决内容全部履行了赔偿义务,主动向受害人冼诺怡支付了赔偿款45.9万元。

  涉事单位已按判决履行赔偿精神赔偿未获法院支持

  本报讯(记者杨波 通讯员洪宗健、蔡月梅)12月2日,备受关注的“硫酸毁容索赔案”经三水法院一审结案,案件中的原、被告均表示愿意接受法院的判决结果,不再上诉。近日,被告的三水区一公司亦按判决内容全部履行了赔偿义务,主动向受害人冼诺怡支付了赔偿款45.9万元。

  回放:

  小女孩乘公交被硫酸灼伤

  去年10月13日7时,两岁三个月的冼诺怡由母亲带着在三水区芦苞镇搭乘公交车前往西南街道。路上公交车被一辆载满硫酸的货车碰撞,货车翻侧,硫酸飞溅到冼诺怡及其母亲身上,两人均造成不同程度的化学烧伤,其中冼诺怡的伤势较为严重,后经医疗机构诊断为头、颈、上肢化学烧伤15%。

  其后,***部门认定硫酸车驾驶员超载超速行驶,应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公交车驾驶员不承担事故责任。由于硫酸车辆的驾驶员及雇主缺乏赔偿能力,冼诺怡父母选择起诉三水公共汽车公司承担运输合同损害赔偿责任,要求三水公共汽车公司赔偿冼诺怡医药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护理费、营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572834.80元。

  判决:

  公司未履行安全运输义务

  据悉,在该次的诉讼中,原告被告双方主要就冼诺怡因事故遭受的损害应否由三水公共汽车公司赔偿,特别是冼诺怡所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能否获得被告赔偿等问题产生争议。

  三水法院认为,原告属法定免票乘客,其乘坐被告营运的公交车辆,与被告构成运输合同关系。在运输过程中,因案外人的原因发生本次交通事故,并造成原告受伤,虽然被告在事故中并无过错,但依照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承运人需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因此三水公共汽车公司作为承运方对冼诺怡的事故伤害应承担违约损害赔偿责任。

  对于原告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因该赔偿项目属民事侵权损害的赔偿范畴,不属合同违约损害赔偿范畴,而冼诺怡于本案中提起的是合同违约损害赔偿诉讼,因此其主张的精神损害赔偿未能获得法院支持。

  小诺怡还要面临

  不下十次整容手术

  冼诺怡的案件虽然审结,但她人生要经历的痛苦与磨难才刚刚开始。经有关医疗机构介绍,其今后要面临不下十次的整容手术,而且其接受教育、成年踏入社会等亦将面临许多考验,希望社会对这个不幸的小女孩多些关爱与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