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担任某公司客服人员的身份,刘艳等人在短短一年时间,先后将数量相当可观的用户信息出售给调查公司,牟利30余万元。昨天下午,此案在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法官依据“从旧兼从轻”原则,对涉案的六名人员以出售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了有期徒刑。
据悉,该案是江苏省首例出售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案件。
□快报记者 田雪亭 通讯员 李自庆 缪海燕
QQ上聊出“商机”
客服被诱出卖客户信息
刘艳是南京某公司的客服人员,每天做的工作,就是接待客户投诉,协调相关事务,“一天下来,耳朵嗡嗡响,头晕眼花。”工作的枯燥,让刘艳遭受了很大的精神压力,尽管收入不菲,但想到自己的工作强度,刘艳一度准备辞职。
因此下班后,刘艳就喜欢上网聊天,跟陌生网友发发牢骚,借机放松心情。但刘艳的牢骚,却让一位QQ网友发现了掘金的“新大陆”。
“哎呀,你在这么好的公司,还会不开心啊。”这位网友叫张华,自己开公司,工作需要,他每天都有喝不完的酒,数不尽的应酬,当然,通过这一方式,他也认识了很多朋友,而最近,他就认识了一家信息咨询公司的老总,两人还谈了合作事宜。
这家所谓的信息咨询公司,干的其实就是私家侦探的事。最初,张华并不看好,但时间长了,他才慢慢悟出中间的门道,原来,现在很多婚外情的受害人,都会通过调查公司获悉对其有利的信息,“按照法律规定,有过错的一方将分得较少的财产。”
按照这一规定,如果获得对方婚外情的信息,那么一旦离婚,将瞬间获得几十万甚至几百万的财产。正因此,找到调查公司寻求帮助的,动辄会支付数万元甚至几十万元的费用。
对于这些调查公司来说,其“核心竞争力”就是信息。也就是说,你得有办法找到客户想要的信息,这些信息主要是客户的资料密码等个人信息。而想要弄到这些信息,刘艳就是必须公关的堡垒。
因此,苦于找不到这条路子的张华,当发现刘艳的牢骚后,顿时来了精神,“我们可以合作一下。你的举手之劳,将帮助我们做很多事情。”末了,张华表示,每一条信息都会支付费用,绝对让其满意。
拉男友下水
卖信息不到一个月获利数万
一条信息200元。对于这个价格,其实最初刘艳并没有动心。但是,因为客服工作的特殊性,她手上的确掌握了全部用户的重要信息,查找信息,简直是举手之劳。出于好奇,刘艳试着按照张华提供的号码,帮其查询了两条个人信息。
第二天,刘艳的银行卡上便被打来了400元。看着多出的这笔钱,刘艳笑了一下,“没想到张华还真挺守信用。”于是,下班后,两人在QQ上的联系也更紧密了。
随着接触时间的增多,刘艳还将自己男友的信息也告诉了张华。原来,男友王军是一家系统维护公司的员工,因其公司负责南京另外一家公司的维护工作,所以王军已经被派往这家公司工作。
“哎呀,真是太好了!”张华得知这一消息,当即激动起来。很快,他就将涉及到三条这家公司的需求信息发送给了刘艳,刘艳又转交给了男友王军。次日,三条个人信息便送到了张华手上,600元钱也随后到账。
合作很顺利,接下来的合作,更顺利。
因为调查公司工作需要,之后,张华先后将百余条需求信息发送给刘艳,刘艳通过自己和男友,为张华提供了详细的客户业务记录和信息资料。
据案发后警方的调查,仅在2008年5月19日至6月17日不到一个月的时间段,王军、刘艳就帮张华查询客户个人密码等信息117条,获利数万元。
“生意”火爆
调查公司加价买信息
“刘艳能够提供核心的客户信息。”随着刘艳和张华的交往越来越频繁,刘艳的名气也越来越大。自然,她也成了众多调查公司争抢的对象。
2008年年初,南京某私家调查公司的老板郑强找到了刘艳。郑强的公司成立三年多,在南京市场一直半死不活,虽然有很多客户来要求其提供调查服务,但苦于找不到内部人士查找信息,几次大单子都与他失之交臂,直到他听说了刘艳。
此时,已经精通“门道”的刘艳,不慌不忙,当即询问开价如何。郑强当即表示,绝对高于张华的出价,“每条300元。重要信息,还可以加价。”
刘艳会心一笑,与郑强当场达成合作协议。
然而刘艳不知道的是,郑强拿到这些信息,出售给客户时,却是动辄数千元上万元。
据悉,针对婚外情的调查,郑强将视客户的资金情况,收取2000元至2万元不等的费用,如果是大老板等富人,十万元的价格也开出过。
与此同时,另外一家调查公司的老板鲍冰也闻讯找到了刘艳,几次谈判后,刘艳答应了其要求,和男友王军一起,同时为鲍冰提供客户资料以及密码等信息。
在此期间,张华还认识了跟刘艳同一家公司的胥洋,按照刘艳的价格,胥洋也多次为其提供信息查询工作,从2008年3月至5月间,胥洋得款人民币9000元。
有了这些公司内部员工的支持,这几家调查公司腰杆顿时硬了很多,开始对外大张旗鼓地招揽生意。
公司发觉报案
3内鬼1年牟利30余万
尝到甜头后的刘艳,开始频繁出售客户信息。而随着这些信息的不断外流,引起了不少用户的怀疑。
于是,投诉电话开始不断汇向这家公司。刚开始的时候,公司并未引起重视,直到有人到营业大厅大吵大闹无法收场时,公司高层领导最终决定,安排技术人员调查。
经过调查,技术人员就发现,投诉者反映的信息泄露问题完全属实。在公司领导的支持下,技术人员深入调查,最终发现,职员刘艳很可能就是信息的泄露者。为谨慎起见,公司随后报警。
警方介入后,利用技术手段,锁定了刘艳和胥洋多次查询拷贝客户信息等资料的记录。随着调查的深入,警方发现,刘艳的男友王军,也涉嫌查询拷贝另外一家公司的客户信息的犯罪事实。
“我招,我全部交待。”在***找到刘艳后,刘艳很害怕,很快就交待了向张华提供信息的事实。之后,郑强和鲍冰先后到案,均承认了从刘艳等处购买信息的事实。但到底刘艳等人出售了多少条信息,刘艳表示,因为出售得太多,她已经无法记清。
据警方的不完全调查,从2007年6月至案发的2008年6月间,刘艳等三名相关公司的内鬼,共向张华、郑强、鲍兵等出售了数量相当可观的用户信息,牟利30余万元。
判决
“侥幸”以新罪名获轻判
法院认为,六名被告人非法出售公民个人信息,其行为广义上具有非经营性质,可以认定为非法经罪。但刑法修正案(七)规定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给他人,情节严重的行为构成出售公民个人信息罪。
法官表示,刘艳等六人其行为已构成出售公民个人信息罪,系共同犯罪。不过,虽然六人行为符合新法规定,但是,其实施犯罪的时间,是在新法出台之前,到底能不能适用新法?
最终,法官还是决定,按照新法对其判刑。“非法经营罪的法定刑高于出售公民个人信息罪,按照‘从旧兼从轻’的原则对六名被告人应以出售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刑事责任。”
最终,法院依据查明的事实,综合考量各被告人在本案中的作用等情节,依照刑法的相关条款,以犯出售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被告人张华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30万元、判处被告人刘艳有期徒刑一年两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判处被告人王军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判处被告人鲍兵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万元,另两名被告人均被处以有期徒刑缓刑,并各处罚金。
释法
哪些人可能会触犯这项罪名?
“通常来讲,触犯这一罪名,是特定主体,也就是说,特定行业的人才有可能触犯该罪名。”江苏诺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耿延解释说,“刑法修正案(七)”规定,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根据这一规定,特定单位的人员,在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和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非法提供给他人的,才是犯罪。按照这一解释,诸如开发商、物业公司等,均不在该罪的主体范围。
但耿延表示,还得注意到,在“刑法修正案(七)”规定的后面,还有一款规定,即“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上述信息,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这一款的规定并没有限定主体,就是说,普通人或单位以窃取等其他非法方法获得个人信息的,可以认定是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