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寒 新华社发
网友微博人身威胁韩寒
自称为逼公权力倒查,不会做蠢事;律师称如此威胁或被拘留
记者 尹安学 实习生 王琼慧
我将采取史无前例的激进方式,亲自或雇凶诛杀韩寒以谢天下。 ”
16 日,一条博文让“人造韩寒之争”变得更加耸人听闻:从烧书、人身攻击,如今竟有人公开声称要人身伤害韩寒及家人。
不过,有人很快发现,说出此狠话的网友黄麟(司马不迁),之前曾连写长文赞美韩寒,引人联想。对此,韩寒表示相信此人是一时冲动,而黄麟则回应称以此激进方式质疑韩寒是为倒逼公权力介入调查 “人造韩寒”事件。 究竟是怎么回事,记者就此展开调查。
微博“诛杀”:
“倒韩”走向人身伤害?
“总而言之,韩寒有三种选择:要么谢罪,要么杀我,要么赔命。 ”15 日,微博认证用户“亭林镇独唱团”发表微博称,韩寒收到“死亡威胁”,“这场运动已经从造谣构陷的网络批斗发展到了焚烧图书破坏公物,最终走向了人身伤害。 韩寒没有*** 59万一年的保镖, 出席公众活动甚至连个陪在旁边的助手都没有,情况令人担忧,请大家广为转发。 ”
说韩寒被威胁, 主要原因是一个名为“司马不迁”(真名黄麟)的博主在其博文里写道:“公权力如果不介入调查‘人造韩寒’事件,韩寒父子在半年内(时间从本声明发表之日起,到 2012 年 10 月 15 日止)如不从实招认造假行为,不向全国人民公开道歉,超过此期限,我将采取史无前例的激进方式,亲自或雇凶诛杀韩寒以谢天下……”
“亭林镇独唱团” 在随后的微博中透露:“我们以前的独唱团投稿邮箱里也会收到, 还有韩寒留的读者交流邮箱, 他的车队,他的合作方,甚至外方老板都收到了威胁邮件。 真不知道这些‘倒韩派’会做出什么样的事情来。 ”
网友质疑:
发死亡威胁为博同情?
对此,网友“尨纸颜”评论称:”事情发展到这一步越来越像个闹剧。 打假是揭露***,但用不着像小孩子一样,不依不饶非要说服每个人都相信吧。 甚至已经由单纯的言语争执发展到威胁到现实中的人身安全,未免太恐怖了。
“亭林镇独唱团”在微博中称:“我们问过韩寒,韩寒的答复是,不该将此人单独拎出来示众,这样挑起了互相之间的仇恨,相信此人是一时冲动, 同时此人也只是代表个人,不代表所有批评韩寒的团体。 希望大家更加理智,有一分证据讲一分话。 最近类似的邮件和短信不少,相信都是仇恨所致,未必会落实行动。 他和家人会更注意。 ”
不过又有人称,黄麟在发完“死亡威胁”博文后,迅速将自己在 2009 年-2011年底的挺韩博文删除。 如《韩寒有望成为世界第一博》 、 《韩寒批央视记者讲的是老百姓的心里话》 、 《韩寒笔下的捞尸人是中国的一等良民》、 《我不是韩寒的“托”我也骂过韩寒》。虽然原博文已删,但网友依旧能从网络上看到这些文章。 就此,有网友质疑,黄麟追杀韩寒,是不是韩寒与粉丝密谋对自己发死亡威胁,以此博同情呢?
韩寒:
没必要伤了感情
16日中午12时46分, 韩寒在微博上贴出回应称,经过三个多月的争论,一些人“选设定好了罪名,利用记忆偏差,忽略人的变化,然后断章取义,罗织构陷,信息控制,碰瓷找茬,造谣传谣,恶意剪辑,篡改音频的所谓质疑”,最终形成所谓的“铁证”。“所以,无论你和你的朋友什么立场,就当是喜欢了两支不同的球队,没必要伤了感情。”
对于网络传出的“诛杀令”,韩寒说,自己父亲在文化站工作,却被说成是无所不能的文化骗子,网络大字报到处都是,这让他很犹豫,“仇恨和阴谋论真的可以让人变成这样么? 更让我忧虑的是,我的读者也开始报复,并互相威胁。 ”他希望双方千万冷静,“甚至不要去对方那里辱骂,不要去和对方争辩。 恨那些恨你的人,不如去支持你那些支持你的人。”
黄麟:
不会再做此蠢事
看了这个回应,黄麟称自己采取激进的方式质疑韩寒,是为了倒逼公权力介入“人造韩寒”事件:“韩寒的态度是理性真诚的。我与韩寒并无私仇,而是‘公仇’。我发布讨韩声明的初衷,是希望通过一些过激的言辞,引起公权力的注意。如确实触犯法律,本人愿意承担一切责任。但有些别有用心的人,希望我‘勇往直前’,继续采取激进的方式倒韩。 我不会再做此蠢事,奉劝那些措辞激烈的倒韩网友,不要把我称为‘打假英雄’。 为了防止事态扩大,被他人利用,我决定暂时关闭新浪博客和精英博客。 ”
为何开始“挺韩”,现在又“倒韩”? 对此,黄麟解释说,之前韩寒敢讲真话,自己的确很喜欢他,也写过很多赞美韩寒的文章。后来,“越来越觉得韩寒的价值观有问题, 越来越不认同他的观点,逐渐从‘挺韩派’变成了‘倒韩派’”。
律师
说法威胁人身安全 可处十日拘留
对于黄麟的“追杀令”,广东胜伦律师事务所陆宇星律师告诉记者,通过邮件、短信等对韩寒的威胁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如果认定情节严重,“可以将威胁人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