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家追回的一个银坨子
□记者 郭启朝 通讯员 屈连文 文图
本报南阳讯 新野县歪子镇一村民在建房施工时挖出两枚“金元宝”,由于该地基过去曾是该镇一陈姓家族的祖宅,解放后曾被国家征收,后又几易主人。面对突然从地下冒出的可能价值百万的财产,引发了一场争夺大战。一年过去了,法院以无法确权不予立案。
祖宅上挖出“金元宝”,被工人哄抢瓜分
4月28日,记者驱车来到新野县歪子镇歪子村,见到了67岁村民陈立虎,他向记者讲述了自己祖宅挖出价值百万的“金元宝”,却无法要回的维权之路。
2011年4月19日,正在县城建筑工地当小工的他接到家人电话称原来自己家的老宅基地上挖出了金元宝,让他赶快回来。回来后的第二天,他和家人就找到挖出金元宝的邻村村民周显芝家进行交涉。但周显芝提出是自己挖到的,应该归自己所有,予以拒绝。并称挖到的两个元宝一个交给侄子拿到南阳已经出手,另一个被现在建房的主人王磊要走。到现在为止,老陈家也没见到“金元宝”是个啥样。
“这是从后来挖到的另一个工人张光献手中要回的一个银坨子。”陈立虎拿出藏在家中的一个像半个鸡蛋大小的银坨子给记者看。记者拿在手中感觉沉甸甸的,在银坨子的左右两边印有“荆南”4个大字。
在陈立虎的带领下,记者来到挖出金元宝的地方。记者看到,十几栋连在一起的两层临街门面房已经建成,和残存的两间陈家祖屋只有几步之遥。陈立虎指着周围的一大片近10亩的土地告诉记者,过去这里都是他们陈家老祖宗留下的产业,解放后被政府没收成立了歪子镇供销社,现在又被卖给个人开发建房。
据陈立虎讲,他们陈家在这里居住已经将近200年。“过去曾听上辈人讲过宅子里埋有金银的事,但年代久远,无从考证。”陈立虎告诉记者,他的爷爷临死时曾提到家中埋有黄货,但已经记不清具体位置;解放后,陈家划为富农,被赶出了陈家大院。后来也听说挖到了金元宝,但在那个年代也不敢提出索要,后来就渐渐淡忘了这件事。
见证者讲述两个金元宝的面世
在村医宋志俭家,他向记者讲述了发现两个“金元宝”的传奇过程。他是见证并触摸到两个金元宝为数不多的人。
4月19日上午10时左右,由于在陈家老宅建房的十几家统一挖地基,他所购买的地皮正好和王磊相临。当他到工地查看时,听到有建筑工人提到干活的周显芝挖到1个重达3斤多的“铁疙瘩”,于是他就拿起来仔细观看。当他看到虽然埋在地下不知道多少年,但仍然黄亮亮的“铁疙瘩”时,忍不住说出“这是一个金元宝”,周显芝拿起铁锨又跑到发现的地方寻找,真的就在下边,另一个和这个一样大小的金元宝被挖了出来。这时不知是谁说了一句“这是人家陈家的祖宅,人家知道了会来讨要”之类的话,周显芝一听,拿起两个“铁疙瘩”用衣服一裹就往家跑。其他干活的民工一听说挖出了宝贝,也开始在周围进行寻宝,其中的村民张某、王某等人也在原来发现两个金元宝的地方挖出了不少小的元宝。至于多少个,谁都不愿意说。
“我看到其中的一个元包上印有‘咸丰通商’的字样,另一个好像是‘五子登科’。”宋志俭说。
“陈家大院发现金元宝这已经是第三次了。”70多岁的宋志俭说,第一次是在1952年,当时歪子镇供销社在此建房时曾挖出1对金元宝;第二次是1968年,在南院东北角挖出两个金锞子,当时都上交给了国家。按照过去的定制,金元宝的重量是48两,折合现在的3斤,2个金元宝足足有6斤重。
一个卖了1.6万元,
另一个给了现在的房主
中午12时,在村民的带领下,记者又来到周单村,见到了村民周显芝,他向记者讲述了挖到两个金元宝带给他的苦恼:拿回家后,不知道如何处理的他找到了自己当村组长的侄子周荣心,侄子答应拿到南阳出售,卖钱后给他。第三天侄子回来了,称卖掉其中的一个,卖了1.6万元,他留下1.5万元,把另外的1000元作为跑腿费分给了侄子。第二天,现在建房的房东王磊知道后,多次带人到他家讨要,称如果不给就报案,无奈之下,就让侄子把另一个给了王磊。
记者在周显芝的带领下,来到不远处的周荣心家。周荣心对于帮着叔叔处理金元宝的事一口否认,称自己从来不知道此事,也没有见过所谓的“金元宝”。
当记者电话向王磊询问另一只金元宝的下落时,王磊承认他拿到了另一个,但感觉被“涮了”:他拿着讨到的宝贝到南阳、郑州等地进行鉴定,发现是一个仿制品,于是找到当时曾经触摸过金元宝的宋志俭进行咨询,宋志俭一看,和那天他见到的完全不一样。于是王磊再次找到周显芝,提出宝贝不要了,自己建房急需用钱,最后周显芝给了他1.6万元才算了结。
记者在网上查阅,清代官方大元宝主要是在咸丰八年(1858年)《天津条约》签订后开始出现的。目前一个咸丰年间的“东海关大元宝”最高拍卖价达到150万元。
一年过去了,
法院迟迟不予立案
陈立虎说,挖出的金元宝是自己老祖宗留下的遗产,理应归自己所有,为此他专门花钱聘请了律师准备通过法律途径要回属于自己的财产。他曾多次到新野县法院上庄法庭要求立案,但一年过去了,法院迟迟不予立案。
当天下午,记者来到新野县法院立案庭进行咨询,一位主管立案的刘副院长接待了记者。他就不予立案进行了解释:陈家老宅发现的所谓“金元宝”,如何认定就是陈家财产,到底是不是金子等问题都很难界定,所以无法立案。这位刘副院长建议陈家到公安机关报案,追回“金元宝”,下一步再打维权官司。
记者就此事咨询了南阳市文物局包主任,他说,由于没有见到实物,无法判断是否属于文物。按照我国文物法的规定,地下出土的文物如果拿不出足够的证据证明是个人的,统统归国家所有。
河南雷雨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刘家铭告诉记者,老陈家要想打官司,必须证实金元宝为祖上遗物。可从以下方面获取证据:首先证明宅子是老陈家的,比如岁数大的老人证言、地方基层组织证言或者是书证像房契地契之类;其次是陈家在解放后划为富农时有没有向政府有关部门解释过地下有遗物;第三是出土文物(金元宝)有实物最好,如果找不到实物,要向公安机关报案,追查实物下落。
发稿时,记者获悉,陈家已经就老宅挖出“金元宝”一事向当地派出所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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