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亲好心到医院咨询医生开出诊断结果 两者被诉赔偿100万
替女儿看精神病反被索精神损失
本报讯(记者洪雪)认为女儿精神有问题,出于好意的母亲替女儿到某医院求医。女儿得知后竟将母亲和医院告上法庭,称侵犯了自己名誉权,要求医院和母亲赔偿100万元。
记者今天获悉,二中院终审驳回王某上诉,维持一审法院的判决。
2007年6月,王某的母亲到某医院给王某挂精神科,开精神科病历,医生诊断后将诊断结果记录在册。
2011年3月,王某起诉至一审法院称,母亲在自己不知情的情况下到医院给其挂精神科,开精神科病历。医生非法做诊断并将诊断结果记录在册,自己几年后才发现病历,并受到巨大精神伤害。
王某认为,母亲与医院严重侵犯了自己的人身权利,要求母亲与医院书面道歉,医院对病历进行处理,并承诺不再以任何方式侵犯自己合法权益;母亲与医院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金100万元。
王某的母亲辩称,当时感觉女儿心理不是很正常,就去医院咨询,医生问女儿情况后写在病历上。后医生告知要把女儿带来沟通一下,自己就拿着病历本回家了。
医院辩称,病历本上写了母代女咨询,并未作出任何诊断,并写明建议来诊;病历手册在患者手中,医院并未造成任何名誉权损害,也无法处理病历,不同意王某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后,王某不服,认为母亲作为第三人传播了自己有病的情况,医院的病历写明建议自己去接受诊治,亲属们都认为自己有精神病,给自己打击很大。因此王某上诉到二中院。
●法院终审
二中院经审理认为,王某的母亲到医院咨询王某身体是否有恙,虽此前未征得王某许可,但该行为客观上并不具有恶意损害名誉的故意,其母亲也未散播对女儿不利的言论。
医院接受咨询的行为并无不当,也未作出对王某不利的咨询结论。
记载该咨询结论的病历本现在王某处,其可自行处置该病历本,故对王某的主张不予支持。
王某未提供有效的证据证实母亲及医院侵犯其名誉权,其要求母亲及医院赔礼道歉及赔偿精神损害均缺乏依据。
据此,二中院作出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