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机将青年撞成一级伤残 为避赔偿转移房产

2013/1/12 15:06:42 作者:nvwu 来源:女物情感网
把一名年轻人撞成双腿截肢后,王某把两套房子无偿送给两个女儿,还办理了过户手续。2011年10月,律师向法院提起了撤销权诉讼,要求撤销王某向两个女儿无偿转让房产的行为,并提交了相关证据。

  晨报讯(见习记者 冷文军) 把一名年轻人撞成双腿截肢后,王某把两套房子无偿送给两个女儿,还办理了过户手续。不料,为受害人提供法律援助的律师经过细致调查,摸清了这两套房产的玄机。法院终审判决这一过户行为无效,受害人因此拿回183万元赔偿款。

  近日,记者从厦门司法局获悉,厦门首届十佳法律援助案件名单揭晓,这起案件入选2012年度厦门市法律援助十佳案例。

  2008年2月18日,王某开着私家车,在环岛路撞了骑自行车的叶某。警方认定,王某负全部责任。后经法医鉴定,24岁的叶某双下肢截瘫,大小便失禁,经构成一级伤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叶某向厦门市法律援助中心提出了申请,厦门市银声律师事务所陈良山律师承办了此案。

  2011年7月3日,厦门市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并判王某赔偿1903447.63元, 扣减保险公司已赔偿部分,仍需向叶某赔偿1836547.63元。

  王某拿得钱出来吗?律师了解到,2006年王某曾以两个女儿的名义买了两处房产。发生事故后,王某于当年3月5日向房产局申请,并在3月15日以两个女儿的名义领取了房产证。

  2011年10月,律师向法院提起了撤销权诉讼,要求撤销王某向两个女儿无偿转让房产的行为,并提交了相关证据。

  王某庭审中称,两处房产为亲戚出资买来赠与两个女儿的,并有合同、发票为据,且发生交通事故前。事故发生后,仅是代女儿办了房产证。不过,法院认为,不动产的交付应当以登记为准。事故发生时,两处房屋的所有权证未领,意味着转让还没生效。2012年5月30日,法院判决,撤销王某无偿转让行为,这两处房产仍算在王某的名下。

  王某及女儿不服,又向厦门市中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王某的赠与行为尚未完成,发生事故后,王某在有大额债务尚未清偿的情况下,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完成赠与,已对债权人叶某造成权益损害。去年9月14日,厦门市中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历时4年6次法律援助后,叶某终于拿到183万余元赔偿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