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内睦者,家道昌’,原、被告系父子关系,理应‘父慈子孝’,今后双方应相互关心,相互照顾……”这是昨日上午杭州江干区法院对一起父子之间抚养费纠纷一案的判决词中的部分内容,法院一审驳回了26岁儿子向父亲费某追索8万元抚育费的诉讼请求。
法官判词
引用古语劝解父子和睦相处
其中“内睦者,家道昌”引自宋代人林逋再《省心录》中“内睦者家道昌,外睦者人事济”。其大意是:家庭内部和睦,家道就会昌盛;能与外面的人和睦相处,事情就能成功。在法院判决书的判词中引用古语,这在杭州乃至浙江法院还是第一次,在国内也比较少见。
今年3月26日,52岁的杭州男子费某被在上海一家银行上班的儿子告上法院,儿子要求费某兑现与母亲离婚时的约定,全额支付其在上高中和大学时的学费及生活费。5月11日,本案在江干区法院开庭时,作为儿子代理人之一的费某前妻与费某在法庭上互相指责。
在2009年,当时不足50岁的费某将刚大学毕业参加工作的儿子告上法院,要求儿子支付赡养费,费某的亲生父母之间也是官司不断。费某说,儿子从2009年以后就不再见他,也不给他打电话。
至于自己和前妻、儿子之间官司不断的原因,费某说,潮鸣苑的房产房改后,前妻和儿子瞒着他以218万元偷偷出售,自己对此一点不知情也没拿到一分钱。
年轻女法官解释
不想割裂父子之情
江干区法院在审理儿子向费某起诉追讨8万元的抚育费官司时查明,早在1995年,费某与前妻(原告亲生母亲)协议离婚,当时双方约定儿子由费某抚养,前妻每月支付抚养费,双方对于房屋以“同宅分户”形式共同居住。但实际上,儿子一直随母亲共同生活,由费某支付抚养费,至2005年,费某将其居住的部分房屋有偿转让给儿子,房屋产权登记在前妻名下。2008年7月1日,儿子从大学毕业,目前从事金融行业工作。
法院认为,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本案中,费某的儿子既已成年,且已工作,有稳定的经济来源,能够独立生活,故其向费某主张抚养费缺乏法律依据;另外,关于儿子要求费某支付拖欠的抚养费的诉求,儿子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事实的存在,且该诉请已过诉讼时效,法院依法不予支持。据此,法院一审驳回儿子对费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该案审判长许烔是位法律研究生毕业的年轻女法官,在解释判决书中引用古语时,许烔说这一句古语大家都可以看明白,引用古语进行判决说理主要出于好言相劝的目的,本案在法律上是不支持原告的,但出于情理上考虑并不是想割裂父子之情,希望父子之间能够和睦相处,互让互谅,维护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