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2001年的一场官司裁决,至今让47岁的顺德乐从妇女陈富来不满。为此,2012年4月,她选择去京讨说法。
2001年的一场官司裁决,至今让47岁的顺德乐从妇女陈富来不满。为此,2012年4月,她选择去京讨说法。回到顺德后,她被顺德公安机关行政拘留十日。昨日,陈富来将顺德公安局告上法庭,要求后者撤销这一处罚决定,赔礼道歉。
昨日上午9时,该案在顺德法院开庭,20多名陈富来所在地的村民前往现场旁听,被告方顺德公安则指派了一男一女两名工作人员出庭辩护。庭审历时约3个小时,并未当庭宣判。
陈富来(女)今年47岁,离异,顺德乐从葛岸村人。
陈富来上访所为之事,此前媒体曾有报道。她请包工头马某修建房屋,但是入伙当日发现屋顶漏水,为此她不肯付余下的建筑工程款73500元。此事闹上法庭后,她输了官司,被法院强制执行,不但失去了刚修建的漏水房屋,也失去了在她名下、其实是当初离异时丈夫留给未成年女儿的饮食店,还被强制“扣除她及女儿在村中股份分红”以还债。
根据陈富来提供的资料,从2002年到2004年间,她们被扣股金共计13962元。而这13962元股金,加上饮食店房产的价值66000元,总和为79962元,比陈富来所欠马某的73500元多了6462元。
从此,心中感觉不忿的陈富来走上了信访之路。
回顺德被行政拘留十日
由于多次信访未能得到自己想要的结果,陈富来于2012年4月10日到北京找相关部门讨说法。
陈富来被训诫的同时,顺德公安局***接到通知,称乐从派出所辖区的常住居民陈富来非法进行上访。接报后,乐从派出所所***即上京将陈富来接回乐从,并展开相关调查。
2012年4月12日晚上8点45分,陈富来被带回到乐从。
昨日出庭的顺德公安局工作人员称,经调查核实,原告的行为严重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该局于2012年4月13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3条第1款第2项之规定,对陈富来作出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
告警察要求撤销拘留赔礼道歉
陈富来说,在被执行行政拘留十日释放后,顺德公安滥用职权,在没有经过法定程序获得授权批准的情况下,违法对她实施跟踪监视,限制其人身自由,并非法侵入其的私人住宅。
随后,陈富来将顺德公安局告上法庭,要求顺德法院撤销被告(顺德公安)作出的佛顺公决字(2012)第07824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确认被告行政行为违法,及向其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PK庭审
原告:事实不清违反程序
被告对原告作出《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所依据的事实不清,缺乏充分和确凿的证据,使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理应依法予以撤销。
1.滥用职权
原告的“违法行为”发生地是在北京地区。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九条“行政案件应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公安机关管辖”的规定,原告认为,本案依法应由北京当地有管辖权的公安行政机关进行处理,而被告方顺德公安局对此无管辖权。
当然,被告可以称以“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的规定理由,对原告作出行政处罚。但是,被告据此作出的行政处罚同样是不成立的。
其一,被告无证据表明由“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
其二,被告并没有行政案件的移交处理手续。
2.处罚依法不能成立
有关部门出的训诫书也具体说明,如不听劝阻,情节严重的,将依法处理。这证实原告当时的行为,无须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作出处罚。因此,被告对原告作出拘留十日的治安处罚是没有任何实施和法律依据的,该《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法不能成立,理应依法撤销。
3.违反法定程序
原告于2012年4月12日晚上8点45分回到顺德,当即受到被告的询问,且在第二天被告即对原告作出行政拘留十天的行政处罚。时间仓促,有违相关立案调查取证的程序性规定等。
被告:处罚行为合理合法
我局对原告陈富来作出的佛顺公决字(2012)第07824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何用法律正确,处罚适当,是合理合法的具体行政行为。
1.经调查核实:原告的行为严重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为维护正常的社会治安秩序,教育违法人员,我局于2012年4月13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3条第1款第2项之规定,对陈富来作出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并送达原告,但其拒绝签名,我方有向其宣读。
2.在对原告作出处罚前,我局已依法告知陈富来拟对其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力,其拒绝签名但有向其宣读,同时对原告进行传唤及执行行政拘留后,均有依法及时通知其家属。
采写:南都记者陈宇(顺德地区读者详见AⅡ读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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